环境保护律师网

咨询电话

187-0983-0273

环境犯罪

环境犯罪

环境犯罪

2019年6月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确定陕西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标准的意见》,内容如下:关于确定陕西省非法采矿、.....

赣高法[2018]163号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第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

渝高法〔2018〕22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授权,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现将重庆市执行本解释第.....

辽高法[2017]30号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第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我省经.....

闽高法[2017]321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授权,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现将福建省执行本解释第.....

苏高法[2017]12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已于2016年11月2.....

豫高法﹝2017﹞340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济源检察分院、郑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各基层检察院,本院各部门:依据《最高人.....

浙高法〔2017〕29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的授权,根据我省实际.....

皖高法(2017)98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非法采矿、破坏性某矿刑事.....

一、概念和种类砂是指河道砂石,属非金属矿产天然石英砂。采砂是指采用机械设备,将河砂从水中或者河砂堆积层挖掘开,使之与水或其他物料分离,并运输到特定场合堆放的行为,采砂与采矿具有高度.....

【导读】方正律师(联系电话18709830273)系安徽省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长期关注和研究环境资源犯罪的相关法律问题。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从2014年开始,因污染环境、非.....

【导读】方正律师(联系电话18709830273)系安徽省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长期关注和研究环境资源犯罪的相关法律问题。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从2014年开始,因污染环境、非.....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华地金融中心A座28层

联系电话:187-0983-0273

邮箱:747293460@qq.com

在线客服

在线咨询

咨询电话:
187-0983-0273
订阅微信:
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