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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污染环境罪怎么判?一般判多久?
发布时间:2019-07-05 11:51

【导读】方正律师(联系电话18709830273)系安徽省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长期关注和研究环境资源犯罪的相关法律问题。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从2014年开始,因污染环境、非法采矿等环境资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呈现爆发式增长。但是,很多人对于环境资源犯罪缺乏认识。为此,我们整理了污染环境罪、非法采矿罪等环境资源犯罪的基本常识问题,以一问一答的形式呈现给大家。


【问题】辽宁省污染环境罪一般怎么判?一般判多久?


【解答】

一、污染环境罪量刑的基本情况

污染环境罪有两个量刑幅度:(1)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中有明确的界定。污染环境罪具体判多久要看案情,如是否达到后果特别严重程度、是主犯还是从犯、有没有自首立功以及其他量刑情节。另外,积极赔偿损失、修复环境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二、辽宁省关于污染环境罪量刑的地方规定

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3)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4)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5)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6)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7)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8)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9)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10)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11)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1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1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14)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15)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16)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17)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18)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每增加3吨,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每增加1倍,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每增加2倍,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每增加1.5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又实施前列行为的,每增加一次行政处罚,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5)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每增加12小时,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6)致使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每增加1亩,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其他农用地每增加1亩,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其他土地每增加1亩,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7)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每增加3立方米,增加一个月刑期,或者每增加幼树死亡150株,增加一个月刑期;

(8)致使公私财产损失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9)致使疏散、转移群众每增加三百人,增加一个月刑期;

(10)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每增加一人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 11)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每增加一人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5)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6)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7)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8)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9)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10)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1)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12)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13)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每增加12个小时,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每增加5吨,增加一个月刑期;

(3)致使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每增加3亩,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其他农用地每增加3亩,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其他土地每增加3亩,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每增加9立方米,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或者每增加幼树死亡400株,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5)致使公私财产损失每增加6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6)致使疏散、转移群众每增加900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7)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每增加三人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8)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每增加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9)致使死亡或重度残疾每增加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或减少相应的刑罚量:

( 1)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尚不构成妨害公务等犯罪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4)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积极赔偿损失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5)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6)其他可以增加或减少刑罚量的情形。

4.需要说明:不起诉和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刚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但行为人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全部赔偿损失,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且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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