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徐会文系武威市凉州区富山煤炭市场经营煤炭的个体工商户。2017年5月3日,徐会文购进新疆五彩湾原煤40吨,分别销售给凉州区双城、吴家井等地的农民。2017年5月9日,凉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述原煤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原煤的挥发分实测值是30.85%。挥发分实测值不符合《关于加强煤炭经营和质量管理的意见》和《关于加强煤炭经营和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关于民用散煤“灰分不高于16%,硫分不高于1%,挥发分不高于15%”的要求。2017年9月29日,凉州区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同年10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徐会文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二、并处罚款28000元。徐会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二)裁判结果
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地区及相关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更严格的标准和实施细则。甘肃省和武威市相关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制定了本地区民用散煤“灰分不高于16%,硫分不高于1%,挥发分不高于15%”的煤炭质量标准。凉州区工商局根据该标准依法对徐会文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遂判决驳回徐会文的诉讼请求。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可以根据本地区资源和环境现状制订更为严格的环境质量标准。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环境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当地政府制定的更严格的环境质量标准,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于鼓励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环境污染、提升环境质量具有重大意义。
来源:甘肃发布2018年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