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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武威头道槽生态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凉州区环境保护局对其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的环境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19-04-26 10:15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6日,凉州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凉州区环保局)发现武威头道槽生态旅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头道槽旅游服务公司)在其沙漠旋风越野俱乐部生态园生活污水化粪池敞口处,架设水泵和消防软管,将化粪池内的污水抽至化粪池南侧约5米处开挖的无任何防渗措施的沙坑,经立案调查,凉州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凉环罚[2017]1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头道槽旅游服务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拆除暗管;2.罚款人民币27766元。后头道槽旅游服务公司不服上述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二)裁判结果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头道槽旅游服务公司私设暗管,将其沙漠旋风越野俱乐部生态园产生的生活污水,由化粪池敞口处通过水泵和消防软管排入沙坑进行地渗,经凉州区环境监测站取样监测,污水中COD值超过了污水排放标准,凉州区环保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符合法定程序,应当予以维持。判决驳回头道槽旅游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头道槽旅游服务公司不服,向甘肃矿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私设暗管排放污水受到环境行政处罚引起的行政诉讼。在建设生态文明的大背景下,作为企业应当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开展清洁生产,做到达标排放,承担自己的环保责任。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追逐经济利益,而使生态环境受到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都是与促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中国的初衷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的。


来源:甘肃发布2018年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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