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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甘肃省陇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陇南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管理罚款处罚案
发布时间:2019-04-26 10:14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23日位于陇南市西和县的甘肃陇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发生泄漏,造成跨甘肃、陕西、四川三省的突发环境事件,对沿线部分群众生产生活用水造成了很大影响,并直接威胁到四川省广元市西湾水厂供水安全。经环保部调查认定,此次事件是一起因陇星锑业尾矿库泄漏责任事故次生的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陇南市环保局于2017年11月13日对陇星锑业作出罚款人民币1836.237万元。陇星锑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陇南市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陇星锑业违反《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120.79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被告陇南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判决。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当前,“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深入人心,生态文明建设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美好向往前所未有,这些都客观上要求环境行政执法机关,要更加积极主动的履行职责,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违法行为多发漫延的势头。但越是在执法任务繁重的时候,越要作到依法行政,作出的行政行为影响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都应当作到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从而提升执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来源:甘肃发布2018年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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