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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邱江辉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发布时间:2019-04-26 10:13


(一)基本案情

2017年4月9日16时许,被告人邱江辉伙同刘勇、邱学民、冯召(均已判刑),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岘口子村国道309线2198界桩附近,刘勇向被告人邱江辉及冯召、邱学民指明两只梅花鹿所在的位置,后被告人邱江辉及冯召、邱学民持枪、弩向两只梅花鹿射击,造成一只梅花鹿死亡。经甘肃省野生动植物管理局鉴定:死亡的动物尸体为梅花鹿,属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018年3月24日被告人邱江辉向警方投案自首。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江辉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提起公诉。

(二)裁判结果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邱江辉无视刑律,伙同他人共同非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依法判决被告人邱江辉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0000元。查获的作案工具枪支2支、弩1支、子弹3颗、钢珠1袋、瞄准镜1个、储气瓶1支,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刑事案件。本案中的梅花鹿属于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将其列为濒危动物,运用刑罚惩戒非法杀害梅花鹿的犯罪行为,彰显了司法机关维护生态环境权益、惩治环境犯罪行为的决心。


来源:甘肃发布2018年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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