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1年9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陶宗湖、陈强分别与甘肃省兰州新区秦川镇石门沟村2社村民王少雄、王少东、杨亨明、陶宗军、陶宗林、杨亨杰、牛成玉、朵永其等人私自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占用上述村民所属的承包土地17.17亩,在未依法办理采砂许可等行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耕地采挖建筑用砂石并加工出售,致使所占用的耕地被大量毁坏,无法耕种。经鉴定:被告人陶宗湖、陈强非法占用兰州新区秦川镇石门沟村2社境内的土地采挖建筑用砂石,造成26.36亩耕地被破坏,被破坏的耕地用途为一般耕地。
(二)裁判结果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陶宗湖、陈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批的情况下,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的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陶宗湖、陈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3000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刑事案件。在农村人口外流,耕地闲置和兰州市推进新区建设的背景下,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更是呈现上升趋势,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有类似违法犯罪企图的犯罪分子敲响了警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来源:甘肃发布2018年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