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杨明武,男,1957年5月6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漠河县。
二、简要案情
2013年,被告人杨明武以每市斤人民币850 元的价格购买熊掌9只,存放于家中。经鉴定,涉案熊掌价值人民币45 090.00元。
三、裁判结果
2015年3月30日,黑龙江省漠河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2015)漠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明武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明武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服判,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黑龙江省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刑事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