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汪永锋,男,汉族,1969年2月20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抚远市抚远镇。
被告人汪永强,男,汉族,1967年9月13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抚远市抚远镇。
二、简要案情
2017年6月12日,被告人汪永锋与被告人汪永强商议到抚远县黑瞎子岛水域(禁渔区)捕鱼,并自制了电鱼器。2017年6月13日凌晨,二人驾车携带工具来到黑瞎子岛大河口流域等待。当日18时许,二人在刚刚实施电鱼行为时被当场抓获。
二、裁判结果
2017年9月21日,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一审作出(2017)黑0833刑初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汪永锋、汪永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汪永峰主犯,汪永强系从犯。二被告人在仅电到三条鱼时即被当场抓获,未对水产资源造成严重破坏,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汪永锋、汪永强罚金人民币1万元;依法没收作案工具。宣判后,被告人服判,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黑龙江省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刑事十大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