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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被告人赵德方等18人盗伐林木,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林木案
发布时间:2019-04-26 10:09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赵德方,男,汉族,1980年9月13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北安市长水河农垦社区。

被告人邱继忠,男,汉族,1968年9月15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北安市长水河农垦社区。

被告人龙金伟,男,汉族,1985年12月12日出生,农民,住黑龙江省北安市长水河农场。

被告人张立民,男,汉族,1969年9月8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棱县绥棱林业局卫东区。

被告人贾鹏成,男,汉族,1987年1月7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北安市长水河农垦社区。

被告人肖德刚,男,汉族,1983年12月7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北安市长水河农垦社区。

被告人贾继元,男,汉族,1959年12月26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北安市长水河农垦社区。

被告人刘伯东,男,汉族,1980年5月27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棱县靠山乡。

被告人肖德峰,男,汉族,1982年1月30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北安市长水河农垦社区。

被告人王玉琢,男,汉族,1975年10月24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北安市通北林业局建设林场。

被告人孙海龙,男,汉族,1984年5月15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海伦市丰山乡。

被告人李树龙,男,汉族,1987年4月5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北安市长水河农垦社区。

被告人赵海峰,男,汉族,1977年11月20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北安市长水河农垦社区。

被告人李明久,男,汉族,1977年9月3日出生,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人张良重,男,汉族,1971年10月28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北安市长水河农垦社区。

被告人邢贵宾,男,汉族,1983年5月13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北安市长水河农垦社区。

被告人刘金库,男,汉族,1975年12月28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北安市长水河农垦社区。

被告人张广友,男,汉族,1979年12月23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北安市长水河农垦社区

二、简要案情

2014年5月下旬至同年12月期间,被告人赵德方、邱继忠、龙金伟、贾鹏成、肖德刚、贾继元、肖德峰、王玉琢、孙海龙、李树龙、赵海峰、张良重、邢贵宾、刘金库、张广友明知张洪涛(在逃)和侯延滨(在逃)没有合法采伐手续,仍受其雇佣先后在黑龙江省北安市林业局四○四林场施业区12林班21小班内,砍伐直径10厘米以上的桦木533.1152立方米。被告人刘伯东、李明久明知所运输的木材没有合法手续,仍将木材运输到被告人张立民经营的木材加工厂,获得运费人民币44 400元;被告人张立民在明知张洪涛的木材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违法收购300余立方米。

三、裁判结果

2015年7月15日,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一审作出(2015)北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德方、邱继忠、龙金伟、贾鹏成、肖德刚、贾继元、肖德峰、王玉琢、孙海龙、李树龙、赵海峰、张良重、邢贵宾、刘金库、张广友明知雇主没有合法采伐手续,为获利而为雇主进行盗伐林木,其行为均构成盗伐林木罪;各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系从犯。被告人刘伯东、李明久明知所运输的木材没有合法手续,仍进行运输,其行为均构成非法运输盗伐林木罪。被告人张立民明知是盗伐的林木而收购,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盗伐林木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德方、邱继忠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龙金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贾鹏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肖德刚、贾继元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肖德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千元,被告人王玉琢、孙海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被告人李树龙、赵海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千元,被告人张良重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千元,被告人邢贵宾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被告人刘金库、张广友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千元;以非法收购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张立民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以非法运输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刘伯东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李明久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各被告人服判,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黑龙江省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刑事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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