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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被告人佘海波污染环境案
发布时间:2019-04-26 10:07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佘海波,男,汉族,1966年1月29日出生,系黑龙江省巴彦广通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主任,住黑龙江省巴彦广通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宿舍。

二、简要案情

2016年9月,被告人佘海波指使本公司员工张某将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收集沟挖开,致使垃圾渗滤液直接流入巴彦县巴彦镇附近的五岳河。经检测,排入河流中的垃圾渗滤液总铬含量为0.47mg/ml,超出国家排放标准3.7倍。

三、裁判结果

2017年12月15日,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126刑初1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佘海波违反国家对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制度,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佘海波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佘海波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服判,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黑龙江省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刑事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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