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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被告人李志军等3人污染环境案
发布时间:2019-04-26 10:06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李志军,男,汉族,1972年1月21日出生,系哈尔滨市大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奋斗乡春岭村。

被告人吴树库,男,汉族,1969年8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永和乡永和村。

被告人刘凤艳,女,汉族,1968年2月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永和乡永和村。

二、简要案情

2017年1月1日,被告人李志军承揽了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群力院区的生活垃圾清运工作。至同年1月24日期间,李志军在未取得清运医疗垃圾资质,并明知其清运的生活垃圾内含有大量使用后的针头、注射器、滴定管等医疗垃圾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吴树库、刘凤艳多次将含有医疗垃圾的生活垃圾19.68吨非法倾倒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新区松江村和哈尔滨市宾县裴克图河河道冰面上。经鉴定,19.68吨废物垃圾属于危险废物。

三、裁判结果

2017年12月9日,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2017)黑0102刑初5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志军、吴树库、刘凤艳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三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各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志军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树库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处被告人刘凤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李志军、吴树库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2月24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2018)黑01刑终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黑龙江省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刑事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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