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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被告人张帅污染环境案
发布时间:2019-04-26 10:07


一、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帅,男,汉族,1985年2月1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肇东市五站镇。

二、简要案情

2017年5月1日,被告人张帅在没有取得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肇东市五站镇光荣砖厂南侧擅自开办镀锌厂,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排放到车间附近渗坑内,每日污水排放量约十吨。经检测,发现该厂排放的废水中悬浮物、化学需氧量、锌、铅、镉均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三、裁判结果

2018年3月29日,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一审作出(2018)黑1282刑初1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帅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张帅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环境污染罪判处被告人张帅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服判,未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黑龙江省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刑事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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