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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因认为武汉市汉阳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不履行渣土管理法定职责案
发布时间:2019-04-12 21:10

  案号:(2017)鄂0105行初110号
  案由:不履行渣土管理法定职责
  【裁判要点】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最直接前提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侵害的状态,且即使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履行了涉诉的法定职责,也不必然导致撤诉的裁判结果,人民法院仍可以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
  【基本案情】
  位于武汉市汉阳区连通港路以东、三青路以南、江堤中路以西、杨泗港快速通道以北,面积为47837.58平方米的空地,属于武汉四新生态新城三村产业用地(建设用地)。自2013年起不断有人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等渣土到该地块上,至2017年3月时总挖土方量达188239.13立方米。部分渣土还倾倒至三青路与文选路之间的连通港明渠,造成了渠道淤塞。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汉阳检察院)获悉后,启动相应立案程序,并于2017年2月28日向武汉市汉阳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简称汉阳城管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同年3月27日,汉阳城管局书面回复称多次召集相关责任单位与施工企业形成整改方案,目前整改清运工作正在紧张开展之中,但之后18余万方渣土并未清除,汉阳检察院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讼请求为:1、确认汉阳城管局对武汉四新生态新城三村产业用地上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违法;2、判令汉阳城管局对武汉四新生态新城三村产业用地上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依法履行职责。因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汉阳城管局于2017年8月上旬对武汉四新生态新城三村产业用地上堆放的渣土已予清除,汉阳检察院当庭撤回了第二项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汉阳城管局在收到汉阳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后,采取了一些措施来纠正倾倒渣土的违法行为,履行了相应的职责,涉案地块上违法倾倒的渣土也已清除,但对环境和生态的影响还需时间才能彻底恢复。汉阳城管局作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违法倾倒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并督促整改到位、肃清影响。故汉阳检察院认为汉阳城管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其要求确认汉阳城管局对武汉四新生态新城三村产业用地上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违法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判决确认武汉市汉阳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对武汉四新生态新城三村产业用地上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实施以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首起行政公益诉讼,诉讼目的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对行政公益诉讼和其他环境公益诉讼作出了示范作用。
  一是明确了提起公益诉讼最直接的前提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的状态。公益诉讼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过诉前程序,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亦即,判断人民检察院可否提起公益诉讼最直接的前提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的状态。显然,本案中汉阳区检察院诉前程序指向的违法事实并未彻底消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的状态仍持续,故汉阳区检察院当然可提起公益诉讼。
  二是明确了被告在诉讼中履行法定职责不必然导致原告撤诉的裁判结果。不管是公益诉讼办法第四十九条,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其本意为被告即使改变(纠正)原违法行政行为或者履行了法定职责,原告仍可以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故本案中,汉阳区城管局在诉讼过程中即便履行了法定职责,也不必然导致撤诉的裁判结果。
  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严格执行了审判程序,第一时间查明了基本事实,在最短时间内恢复了生态环境平衡,最大程度保障了社会环境权益,充分发挥了行政公益诉讼效能,对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共同引导、敦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具有指导意义,对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具有教育意义。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吴勇胜、沈纪奎、周洪元
  【专家点评】
  本案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实施以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首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诉讼目的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对行政公益诉讼和其他环境公益诉讼有示范效应。本案的亮点在于,被告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后,即使改变或纠正了原违法行为,履行了法定职责,并不必然导致原告撤诉的法律后果。原告有权要求人民法院继续确认,被告未依法履行职责、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人民法院以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为判断标准,肯定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合法性,具有积极效果。在“先污染后治理”隐患凸显的当下中国,加大推行生态环境治理力度的同时,强化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监督效果,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生态环境平衡,实现社会环境和国家利益的双丰收,敦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不仅可能而且必要。(中南民族大学黄豹教授)

来源:湖北法院服务保障三大攻坚战领域十大典型案例(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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