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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覃某宪贪污贫困户低保资金案
发布时间:2019-04-12 21:03


案号:一审案号(2015)鄂巴东刑初字第00117号
  二审案号(2018)鄂28刑终54号
  案由:贪污罪、非法采矿罪
  【裁判要点】
  被告人覃某宪利用其担任村党支部书记、主任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其管理村民的优抚款(低保资金)12320元,情节较重,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覃某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符合非法采矿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构成非法采矿罪。覃某宪犯贪污罪、非法采矿罪,应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科以刑罚。
  【基本案情】
  原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一、贪污罪。2000年8月,被告人覃某宪开始担任巴东县金果坪乡大房坪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2012年11月,经覃某宪申请,巴东县金果坪乡党委同意,覃某宪辞去巴东县金果坪乡大房坪村村支部书记,2014年10月经换届选举,覃某宪不再担任巴东县金果坪乡大房坪村村民委员会主任。2006年至2012年期间,覃仕全、刘戊芝、覃业菊、石本善、朱代祥、王贵英被评定为巴东县金果坪乡大房坪村低保户,但覃某宪在未告知上述人员取得低保的情况下,利用其担任巴东县金果坪乡大房坪村民委员会主任的便利,将上述人员的低保资金存折保管在自己手中,并在上述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从存折上支取覃仕全的低保资金2565元、刘戊芝的低保资金2730元、石本善的低保、五保户分散供养资金9100元、覃业菊的低保资金295元、朱代祥的低保资金215元、王贵英的低保资金115元。覃某宪在领取石本善的低保、五保户分散供养资金9100元后,给石本善之子石永保支付学费2400元,为石本善、石永保交纳社会保险300元。覃某宪将覃仕全、刘戊芝、覃业菊、石本善、朱代祥、王贵英的低保资金共计12320元占为己有。
  二、非法采矿罪。被告人覃某宪于2009年7月10日与湖北成城矿业有限公司签订《铁矿开采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为:湖北成城矿业有限公司将大房坪村7组所征矿山划定从竹林边沟顺延80米上至包尖的采矿面积,发包给覃某宪开采,开采价格为35元/吨(含装车)。协议签订后,被告人覃某宪于2009年7月17日开始租用挖机进行铁矿开采。2009年8月23日,覃某宪与刘某签订《合作开采铁矿协议书》,协议主要内容为:覃某宪按照湖北成城矿业有限公司的承包价格每吨收取4元,包给刘某开采,由覃某宪负责开采的合法证件。至2010年4月21日,覃某宪累计向湖北成城矿业有限公司销售所开采的铁矿石10169.9吨,现场堆放尚有未销售的铁矿石3000吨。2013年8月2日巴东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巴国土资罚字(2013)19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覃某宪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对覃某宪在金果坪乡大房坪村7组非法开采且目前堆放于开采现场的3000吨铁矿石予以没收;二、责令覃某宪停止违法开采铁矿石的违法行为,并处30000元罚款。2013年8月30日巴东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将没收的覃某宪3000吨铁矿石进行了拍卖,巴东县万顺矿业有限公司以180000元的价格竞得巴东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没收的铁矿石,巴东县万顺矿业有限公司代覃某宪交纳罚款30000元。2016年5月20日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委托巴东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覃某宪非法开采的铁矿石进行价格鉴定,巴东县价格认证中心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巴价鉴字(2015)64号价格鉴定结论,鉴定意见为:2009年7月至2010年4月铁矿石价格为150元/吨。2015年6月24日,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委托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对覃某宪非法开采铁矿石造成资源破坏价值进行鉴定,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于2015年7月2日作出NO:2015006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覃某宪在巴东县金果坪乡大房坪村7组非法开采铁矿石2009年7月至2010年4月每吨单价为150元。另查明,湖北成城矿业有限公司、覃某宪、刘某开采铁矿石,均未取得开采许可证。覃某宪亦明知湖北成城矿业有限公司未取得开采许可证综上,被告人覃某宪2009年7月17日至2010年4月21日共非法开采铁矿石13169.9吨,造成铁矿石资源破坏价值为1975485元。另查明,巴东县万顺矿业有限公司愿意将代覃某宪缴纳的罚款30000元在覃某宪的罚金中予以抵扣。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结果:一、被告人覃某宪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贪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0000元。二、被告人覃某宪违法所得3000吨铁矿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已没收)。三、被告人覃某宪违法所得12320元继续追缴,退赔给覃仕全2565元、刘戊芝2730元、石本善6400元、覃业菊295元、朱代祥215元、王贵英115元。
  二审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覃某宪在担任村党支部书记、主任职务期间,不论大事小事均大包大揽,财物管理混乱,村会计形同虚设,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其管理村民的优抚款(低保资金)12320元,情节较重,构成了贪污罪;并利用其长期担任村干部形成的影响力,与相关公司和个人勾结,大肆非法开采铁矿,构成非法采矿罪。本案对村级支部党建工作、财务管理、村级事务公开等的管理监督均有警示教育作用。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吴任荣、张凯、陈敏
  【专家点评】
  本案反映的村干部贪污扶贫款,以及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等现象在农村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法院审慎认定案件事实,有针对性地查证证据的来源、形式、内容及相互印证性;在适用法律时,能准确归纳非法采矿责任人和非法采矿数量的认定,以及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的性质等焦点问题,论证严谨,既有力地打击了农村基层干部的违法行为,又避免了不当扩大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农村基层干部是监督的重点。作为“一村之长”的覃某宪,对无证采矿的非法性认识不清,且在长达六年的时间内,隐瞒事实,私自截留多名村民的低保资金而未被发觉。覃某宪案件反映出,党务村务缺乏监督制约和干部法律纪律意识淡薄,是农村基层干部腐败的主要原因。有关部门应当督促农村基层干部学法懂法、知法守法,警惕生态环境破坏行为与腐败行为媾和的不良现象,将保护绿水青山与反腐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湖北经济学院邱秋教授)


来源:湖北法院服务保障三大攻坚战领域十大典型案例(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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