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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长沙县福临镇人民政府诉黄友德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4-12 20:46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4)长县民初字第02876号】

2010年12月25日,原告长沙县福临镇人民政府与被告黄友德协商签订《长沙县福临镇古华山村畜禽养殖退出转产扶助协议书》(以下简称《转产协议》),双方约定:被告黄友德养殖地点系一级限养区,被告自愿退养牲猪并转产,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拆除516平方米的养猪栏舍及养殖设施,保留猪舍面积为46平方米,饲养牲猪头数为20头以下;履行上述退养义务后,原告福临镇政府按照有关标准支付转产扶植补助;若协议签订后,被告违反相关义务,饲养牲猪头数超过20头,则原告福临镇政府有权追回转产扶助金。2010年12月29日,被告黄友德领取了原告福临镇政府的转产扶助资金33540元。2014年7月,在长沙县一级限养区督查中发现,被告黄友德违反与原告的约定,超面积建造猪舍,超头数喂养牲猪。此后,原告福临镇政府多次督促被告黄友德整改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黄友德按照双方所签订的《转产协议》承担违约责任,退还转产扶助资金33 540元并承担利息。

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依法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黄友德可保留46平方米的猪栏面积。超过46平方米的猪栏部分及牲猪饲养配套的水电等各类设施,由被告黄友德在2014年9月7日之前拆除完毕。

二、从2014年9月7日起,被告黄友德保留猪栏面积不得超过46平方米,并且饲养牲猪数量不得超过20头。

三、若被告黄友德未按照上述协议第一、二条履行义务,则被告黄友德应立即向原告长沙县福临镇人民政府退还转产补助资金33 54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0年12月29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长沙县福临镇人民政府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款项。

法院依法对上述调解协议确认。

长沙县福临镇是个生猪饲养大镇,大规模的生猪养殖业带来了严重环境污染问题,为保护浏阳河、捞刀河流域生态环境,长沙县实行牲畜限养禁养政策,福临镇部分村庄被划分为一级限养区。福临镇政府与养殖户签订《畜禽养殖退出转产扶助协议书》并支付了转产扶助资金,鼓励生猪养殖户转产,但少数养殖户签约领款后,仍然超面积建造猪舍、超头数喂养牲猪。福临镇人民政府督促被告整改未果,起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返还转让扶助资金。法院认为解决纠纷的关键在于促使转产协议有效履行,将调解作为首选方案,耐心引导被告正确认识政府环保政策的重要意义、环境共享共治与发展经济的辩证关系,促使被告认识到自身过错,双方最终达成调解。调解协议签订后,所有被告在五至六天内拆掉了猪栏并承诺此后不再超限养猪。该系列案件的调解取得了“双赢”的良好效果,对于当地环境污染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对浏阳河、捞刀河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


来源:湖南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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