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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欧广达诉宁远县林业局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4-12 20:45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民三终字第161号】

被告宁远县林业局委托永州市森林调查规划设计院、永州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就宁远县吴伯营林场世行贷款造林项目森林资源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结论为:在评估基准日2011年7月31日,持续使用前提下,宁远县吴伯营林场森林资源资产现值1243.41万元。2012年8月8日,宁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出宁远县林业局吴伯营林场林木资源资产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拍卖中和镇(茶子园村、大塘漯村、上吴村、下吴村、坦坝村)杉木蓄积量约34588立方米,出材量约23505立方米,起拍价1245万元。2012年8月30日,原告欧广达与宁远县林业局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2012年8月31日,宁远县林业局(转让方、甲方)与欧广达(受让方、乙方)签订了《产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一、拍卖转让的标的:宁远县林业局吴伯营林场林木资源资产,蓄积量约34588立方米,出材量约23505立方米。二、转让期限及价格:成交价格为1249万元整,转让年限为6年……”。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

2012年度至2014年度被告为原告办理采伐证的出材量为16671立方米。被告已采伐的出材量为14463.5立方米。经原、被告对吴伯营林场剩余林木资源进行共同勘查,被告所拍卖的吴伯营林场范围内,原告还有出材量1464立方米的杉木未采伐完毕。原告认为鉴于被告至今仍不能依约履行标的物的交割义务,误差林木出材量9130.77立方米,构成违约,请求终止《产权转让合同》,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755311.38元。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欧广达与宁远县林业局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继续履行;二、宁远县林业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退还欧广达林木款人民币2153392.2元;三、驳回欧广达的其他诉讼请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活林木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涉案标的系分布面积较广的活立木林木资源,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即为涉案活林木资源的林权转让合同标的物数量的认定。法院认为,林木出材量受到交易标的物的特殊性、当事人的主观认识差异、评估的技术方法、评估对象的状态对评估数据的影响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无法确切计算,对其出材数量的查明不仅应结合活林木资源的特殊性,还应考虑森林资源调查数据的合理误差。本案属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根据《湖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定》的相关规定,对蓄积量调查精度允许15%的误差。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此应有认知,故在该误差范围内的风险不应由转让方承担,对于超过该范围的误差,转让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相应的判决。本案在审判实践中对活林木资源调查数据的合理误差司法认定进行了有效的探索,维护了活林木交易中诚实信用的契约精神,对规范和维护活林木交易秩序有积极的引导作用,社会效果好。


来源:湖南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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