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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陈珠生等犯非法狩猎罪案
发布时间:2019-04-12 20:45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2016)湘1081刑初120号】

被告人陈珠生、李春平、李乾坤均未办理狩猎证。2016年4月11日8时许,三被告人结伙来到资兴市唐洞街道赤塘村白家组“蛇形岭”山场,李春平、李乾坤负责爬树以掏鸟窝的方式捕捉白鹭幼鸟,陈珠生负责在树下接住被捕捉到的白鹭幼鸟并装筐,准备以每只3元卖给安仁县蛇场老板唐安兴喂蛇。当日11时许,资兴市森林公安局民警赶到“蛇形岭”山场将正在猎捕白鹭幼鸟的三被告人抓获,当场缴获白鹭幼鸟349只(其中活体340只,死体9只)。经郴州市旭鸿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述幼鸟为白鹭种,种源为野生,属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资兴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珠生、李春平、李乾坤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据此,法院对三被告人均依法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为了保证野生动物能够拥有良好的繁殖环境,使其正常发展,保持并增加种群数量,永续利用,部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遵从自然规律,对辖区内禁止狩猎的区域和时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由此可见,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狩猎情节严重是要受到刑法处罚的。本案查明,郴州市林业局于2013年7月发布了郴林通(2013)1号《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郴州市行政区域范围为禁猎区,禁猎期为5年,自2013年7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禁猎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禁止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其栖息地、繁衍地、迁徙通道等生存环境。被告人陈珠生、李春平、李乾坤在均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非法猎捕白鹭幼鸟349只,情节严重,法院对其科处罚金刑,彰显刑法的威严,同时也是对自然法则的尊重和遵从。


来源:湖南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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