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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何建强等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
发布时间:2019-04-12 20:44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刑一初字第291号】

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何建强、钟德军在湖南省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收鱼时,与养鱼业户及帮工人员方建华、龙雪如、龙启明和涂胜保、余六秋、张连海、任小平等人商定投毒杀害保护区野生候鸟,由何建强提供农药克百威并负责收购。此后,何建强等人先后在保护区内投毒杀害野生候鸟,均由何建强统一收购后贩卖给李强介绍的汪前平。2015年1月18日,何建强、钟德军先后从方建华及余六秋处收购了8袋共计63只候鸟,后在岳阳市君山区壕坝码头准备上岸时被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工作人员查获。经鉴定,上述63只候鸟均系中毒死亡;其中12只小天鹅及5只白琵鹭均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剩余苍鹭、赤麻鸭、赤颈鸭、斑嘴鸭、夜鹭等共计46只,均属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63只野生候鸟的核定价值为人民币44617元。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何建强等七人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岳阳市林业局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七名被告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3553元,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何建强伙同钟德军、方建华在湖南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采取投毒方式杀害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小天鹅和白琵鹭及其他野生动物,李强帮助何建强购毒并全程负责对毒杀的野生候鸟进行销售,何建强、钟德军、方建华、李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属情节特别严重。龙雪如、龙启明、龙真在何建强的授意下,采取投毒方式,分别在自然保护区内猎杀野生候鸟,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何建强、钟德军的犯罪行为同时触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应择一重罪以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此外,因何建强等七人的犯罪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致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各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相应损失以63只野生候鸟的核定价值44617元,根据各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具体作用进行分担。判决何建强、钟德军、方建华、李强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十二年不等,并处罚金。龙雪如、龙真、龙启明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不等,其中二人缓刑二年。由何建强等七人共同向岳阳市林业局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4617元。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获2016年首届全国法院环境资源优秀裁判文书刑事部分一等奖。环境是人类生存之基,刑罚是环境治理的重要方式,面临日趋严峻的环境资源问题,运用刑法规定惩治和防范环境资源犯罪,加大对环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是维护生态环境的重要环节。本案涉案被告人多,且发生于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诉讼参与主体特殊,由环境资源主管部门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探索创新多、借鉴价值高。一审法院在认定七名被告人均具有在自然保护区内投毒杀害野生候鸟的主观犯意的前提下,正确区分各自的客观行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对七名被告人分别以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定罪;并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区分主从犯,最终分别对七名被告人判处一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对其中两名被告人适用缓刑,既体现了从严惩治环境资源犯罪的基本取向,突出了环境资源法益的独立地位,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基本政策,充分发挥了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此外,本案不仅追究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还判决被告人承担因犯罪行为给国家野生动物保护资源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对环境资源刑事犯罪和民事赔偿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示范意义。


来源:湖南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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