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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周咏清诉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不履行查处噪声扰民法定职责案
发布时间:2019-04-12 20:46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3)岳行初字第00249号】

原告周咏清系居住在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箭弓山社区广厦新苑C4栋207房的居民,该社区部分居民经常在晚上八点左右到原告楼下的人行道上跳广场舞(每次跳舞时间约一小时)并使用音响器材播放音乐。原告认为跳广场舞的居民使用的音响器材音量过大,严重影响原告生活,于2013年5月2日晚8时许拨打110报警,称其楼下跳广场舞的音乐声音太大,影响居民休息,请求公安部门解决。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望城坡派出所接警后派员到场处理,处警民警到场了解情况后制作了接处警案(事)件登记表,告知原告“建议去环保部门申请鉴定”。后原告又多次到望城坡派出所要求公安部门对跳舞居民使用音响器材播放音量过大的行为进行处理。此后,望城坡派出所干警多次到现场劝说,并开展调查询问、走访、协商交流等工作,但由于各种原因协商一直没有结果。原告遂诉至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在受理了原告的报案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该案的办理,系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据此,判决:一、责令被告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本案中原告周咏清的报案作出处理;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中,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跳广场舞健身娱乐虽然是社会居民的权利,但一旦因为娱乐健身而导致扰民,就越过了法律规定的界限,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受制裁的行为。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必须完全、彻底、及时履行查处噪声扰民的法定职责,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对相对人的申请做出明确的最终结论并告知当事人。公安机关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介于拒绝履行和完全履行之间,指行政主体虽已开始履行法定职责,如做了一些调查取证和劝导的工作等,但没有完全、彻底完成其法定职责的行为。对公安机关拖延履行查处噪声扰民职责的,人民法院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体现了司法对行政机关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的监督。


来源:湖南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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