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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被告单位贵州宏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赵强等污染环境案
发布时间:2019-04-12 20:32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贵州宏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成立于2004年8月13日,经营范围为重晶石开采和硫酸钡、碳酸钡、硝酸钡生产销售等,生产产生的废渣有氮渣和钡渣。被告人赵强于2009年8月份进入被告单位宏泰公司工作,自2014年至案发前担任该公司的环保安全专员,主管环保、消防等工作。被告人张正文自2014年起任被告单位宏泰公司副总经理兼办公室主任,协助总经理处理全厂日常工作,系被告人赵强的直接领导。自2012年5月起至2015年11月期间,被告单位宏泰公司在贵州省紫云自治县猫营镇大河村和尚坡处租赁土地作为废渣堆场,该公司在将氮渣拖运至渣场倾倒时,以在车辆底部垫钡渣等方式在氮渣内掺入钡渣倾倒在上述废渣堆场。2015年12月15日,经贵州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五总队测绘,上述废渣堆场堆渣量为72194立方米,堆渣量达90242.5吨。安顺市环境监测站于2015年12月7日、12月10日对贵州宏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废渣堆场废渣中废弃渣样采集了7个样本,对土壤采集了5个样本来分析废渣浸出液中钡含量及土壤中钡含量;在对周围地表水、地下水进行环境检测时采集了长冲塘地表水2个样本来检测含钡的情况。其中,根据样品分析结果显示,废渣浸出液中钡的浓度及土壤中钡的浓度未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标准限值(100mg/L);长冲塘地表水及长冲塘地下水中钡浓度未超标;贵州省有色地质中心实验室《检测报告》的检测结果显示,7个固体废物检测样本都检出含有Ba离子,分别为0.51mg/L、0.52mg/L、0.43mg/L、41.76mg/L、57.87mg/L、4.58mg/L、80.68mg/L。2016年2月1日,为进行浸出毒性分析,安顺市环境监察支队、贵州省有色地质中心实验室等单位相关工作员按照网格法将宏泰公司位于安顺市紫云自治县猫营镇大河村废渣堆场区分为50个区域,对每个区域的废渣进行取样。2016年2月1日至3月8日,经安顺市环境监察支队委托贵州省有色地质中心实验室对上述取样的渣场固体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所抽检的50个样本均检出含有Ba离子,其中超100mg/L的有序号为39、42的两个样本,分别达157.05mg/L、161.57mg/L。

【裁判结果】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宏泰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国家法律规定,将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钡渣混入一般固体废物中非法倾倒严重污染环境,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赵强系公司环保安全专员,主管环保工作,负责被告单位钡渣(危险废物)的外运管理工作,被告人张正文系被告人赵强的直接领导,共同纵容和放任拖运废渣的驾驶员将钡渣(危险废物)混入一般固体废物中非法倾倒,在单位实施的具体犯罪中起较大作用,作为单位犯罪的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其相应的情节以污染环境罪对其处以刑罚。结合本案的犯罪情节,一审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赵强等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将危险废物掺混入一般废物中非法倾倒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为严惩环境污染犯罪,强化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本案未单纯以造成实害结果作为污染环境的入罪门槛,从而有效地惩治此类犯罪。本案钡渣与氮渣混和物的数量高达9万余吨,且浸出毒性超标的部分已占50个样本数的4%,尽管难以查明本案危险废物(钡渣)的具体倾倒数量,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被告单位这一行为属“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并予定罪量刑,真正做到了不枉不纵。考虑到本案证据显示涉案废渣堆场废渣浸出液中钡的浓度及土壤中钡的浓度未超限,附近地表水及地下水中钡浓度未超标,为充分贯彻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被告单位判处适量罚金,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宣告缓刑,以促使被告单位在实施环境污染犯罪后吸取教训,及时采取措施加大环保资金投入力度,有效防止和消除污染,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


来源:贵州省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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