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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凤冈县人民检察院诉凤冈县水务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履行监管职责案
发布时间:2019-04-12 20:31


【基本案情】

2009年至2014年期间,第三人凤冈县佳腾休闲山庄投资人赵某某、凤冈县秀波休闲山庄投资人赵某、贵州省蜀黔茶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凤冈县蜀黔生态茶庄投资人艾某某未经水务部门批准,在乌江水系六池河占用河道修建长木屋、拦河坝等休闲娱乐设施,用于营利性活动。经遵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现场勘察:已建的河堤,明显改变了河道原有地形地貌,木屋置于河道行洪断面内,在形成安全隐患的同时,对公路桥造成较大影响,拦河坝、人行桥等阻水建筑物影响了河道行洪。结论为第三人涉河建筑物,均不同程度存在占压河道、妨碍行洪安全、影响河势稳定等问题。2017年7月14日,凤冈县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凤冈县水务局针对辖区内占用河道修建违章建筑的行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但凤冈县水务局一直未予回复。凤冈县人民检察院即提起本案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湄潭县人民法院向被告及凤冈县人民政府进行释明,促使凤冈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11月28日召开了专题会议,明确由被告制定整改实施方案,被告于2017年11月30日召集水利专家制定了整改处理意见,要求第三人将涉案水域内修建的妨害行洪安全的设施进行拆除。同时制定了凤冈县河道防洪指导线划界实施方案,划定了凤冈县流域内河道防洪指导线,建立了河道保护长效机制。

【裁判结果】

湄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凤冈县水利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贵州省河道管理条例》和凤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凤府办发[2014]138号文件规定,对其辖区内河道范围具有保护和监管职责,应当依法履行水资源保护和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工作等法定职责,对违法占用河道、河滩,影响河道泄洪功能,威胁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监管。被告在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后,仍未立案查处,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继续,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其行为已构成怠于履行法定职责,应当确认违法。被告虽然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制定了相应的整治方案,要求第三人对其修建的妨碍行洪建筑物限期予以拆除。但在本案审结前尚未执行完毕,故,被告应当继续依法履职。据此判决:确认被告对辖区内河道上第三人未经批准修建建筑物怠于履行河道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依法全面履行河道监管职责。

【典型意义】

本案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检察机关试点公益诉讼工作结束并全面启动之后,遵义市行政辖区内首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本案中第三人行为明显危害河岸线、河道,严重影响河流生态和河道行洪安全。而当地政府及下属行政机关在招商引资推动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选择重经济发展而放弃行政履职行为。湄潭县人民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能动司法,通过释法说理,引导政府及下属行政机关充分认识到河道行洪安全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督促政府及下属行政机关及时转变观念,通过专题会议、水利专家会商等形式主动纠正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政行为,不仅针对第三人的违法行为制定了整改实施方案,还制定了凤冈县河道防洪指导线划界实施方案,划定了凤冈县流域内河道防洪指导线,建立了河道保护长效机制。本案的审理充分体现了检察公益诉讼强化司法监督的要义,通过引导政府彻底将牺牲环境发展经济的观念转变为绿色发展理念,依法纠正行政机关不作为,倒逼法治政府建设提速,为形成凤冈县洪畅、水清、堤固、岸绿、景美的河流生态新格局,保障乌江流域安全及水域岸线生态功能发挥了重要作用,产生了积极影响,取得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贵州省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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