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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黔西县人民检察院诉黔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19-04-12 20:30


【基本案情】

2009年6月,黔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贵阳工大新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该公司承建黔西县钟山乡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污水处理项目。2010年初,黔西县钟山乡卫生院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污水处理项目主体建成及安装部分污水处理设备后就投入使用。2014年6月18日,黔西县环境保护局调查发现钟山乡卫生院将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未作有效处理的医疗废水和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未经硬化的沉淀池后经管道排入附近池塘等外环境,对其作出责令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和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情况告知黔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5年5月18日,钟山乡卫生院向黔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反映该院医疗污水处理项目因承建方未向环保部门验收及排污设备从未正常运行的问题,请求该局协调相关部门解决。2016年1月21日,黔西县环境保护局批复同意钟山乡卫生院的污水处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2017年2月24日,黔西县人民检察院向黔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发出《检察建议书》,黔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复函称其已采取相应的整改意见和措施,但钟山乡卫生院的违法排污行为仍在继续。2017年3月3日,黔西县环境保护局以涉嫌违反环保“三同时”及“违法排污”一案对钟山乡卫生院予以立案调查,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告知拟对其需配套建设水污染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及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土坑收集废水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2017年4月14日,黔西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仁怀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黔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负有监管职责。本案中,钟山乡卫生院在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将其运营中产生的污水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入外环境,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规定。黔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为其上级主管部门和该污水处理项目的建设单位,明知钟山乡卫生院存在违法排污行为和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未按照职责要求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致使钟山乡卫生院的违法排污行为持续多年,给周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构成怠于履行监管职责。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被告黔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黔西县钟山乡卫生院违法排污行为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告黔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履行职责。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医疗机构产生的污水污染地下水水体及土壤等环境要素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保护问题。本案中,黔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钟山乡卫生院的行为具有监管职责,对钟山卫生院多年未正常运行污水处理设施违法排污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医疗污水流入周边环境,造成重大环境污染风险。通过该案的审理,在行政公益诉讼中,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权和履职不当的界限,进一步阐述了公共利益与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的概念。开启了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保障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案件的新征程,为强化行政机关积极履职、依法履职具有指导意义。


来源:贵州省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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