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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诉贵阳市国土资源局云岩区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发布时间:2019-04-12 20:30


【基本案情】

2008年贵阳市云岩区行政区划调整前,大凹村、杨惠村即已经存在数家违法打砂厂。行政区划调整后至今,违法打砂厂已发展为十余家,生产方式均为来料加工打砂。该十余家打砂厂未在国土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非法占用农用地打砂,违法占地面积五十余亩。2014年5月,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生态保护检察工作中依职权发现上述违法打砂厂违规占用农用土地打砂的行为,先后于2014年5月26日、11月6日、2015年11月13三次向贵阳市国土资源局云岩区分局发送了督促令,督促贵阳市国土资源局云岩区分局对上述打砂厂采取相关措施。2016年4月19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向贵阳市国土资源局云岩区分局发送了检察建议书,至起诉时贵阳市国土资源局云岩区分局仍未依法查处打砂厂,相关打砂厂仍违法占用农用地打砂生产,造成云岩区大凹村、杨惠村正常的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裁判结果】

清镇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在发生非法占用土地情况时,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本案所涉及的大凹、杨惠两村均属云岩辖区,在该两村发生的非法占有土地行为,被告云岩区国土局负有行政管理职责。在案件受理后,被告履行了行政管理职责,积极向区政府报告并通过区政府协调了相关部门,取缔了涉案的打砂厂,消除了对环境的影响,公益诉讼起诉人因此撤销了要求被告履责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公益诉讼起诉人的第一项诉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被告负有行政管理职责,其在发现这些违法行为后,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虽向相对人送达了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向区政府汇报,但未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明显存在未依照法律规定履职的行为,换言之,也是一种怠于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被告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权并不妨碍其对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其向区政府汇报也不能替代其应当履行的管理职责。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被告贵阳市国土资源局云岩区分局对贵阳市云岩区大凹村、杨惠村等十余家打砂厂违法占地行为未依法履行职责进行查处的行为违法。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通过司法手段督促行政机关实施相应的行政行为去解决现实存在的环境问题。基于环境问题能实实在在解决的考量,受理该案后,鉴于被告已于本案立案前已向涉案打砂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处罚决定并未生效),清镇市人民法院作出中止诉讼的行政裁定,让先行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落实,给予行政机关充裕的时间去解决环境问题,把控好司法这道最后防线。同时考虑到涉案打砂厂形成如此规模并非朝夕之间,有其特殊的历史原因,打砂厂持续数年之久所带来的环境问题及相关稳控问题非被告采取措施就一定能够取缔和解决的,还涉及到市场监管、环保、乡政府等多个部门。故,作出中止裁定的同时,法院通过向当地政府发放司法建议的形式,建议由政府牵头,统筹被告及其他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多措并举形成合力共同解决涉案的环境污染问题。在司法建议发出后,当地政府联合相关部门进行综合治理,涉案地持续多年的环境问题得到彻底解决,有效的保障了土地资源和居民居住环境的安全,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目的最终得以实现。本案对于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推动行政机关积极采取行动,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同时对于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的处理应如何践行行政先行,司法保障这一理念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来源:贵州省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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