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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贞丰县人民检察院诉兴仁县环保局行政不作为行政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19-04-12 20:29


【基本案情】

兴仁县远程煤矿于2013年批准技改为30万吨∕年规模,井田面积为4.3947平方公里,现为证照齐全的生产矿井。该矿于2015年被贵州省公安厅、环保厅列为贵州省十大环境污染案件挂牌督办。检察院机关在履职中发现该矿存在取土现场粉尘未采取有效措施,煤粉、煤矸石露天堆放,产生粉尘污染,堆场煤矸石自燃,矿区溶淋水收集处理不当,矿山生态环境未恢复等环境违法行为。尔后,贞丰县人民检察院向普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认为被告兴仁县环保局怠于履职,故请求:1、确认被告兴仁县环保局怠于履行对兴仁县下山镇远程煤矿环境违法行为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2、请求判决被告兴仁县环保局履行职责。被告称其2014年以来,对该矿生产经营过程出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做了大量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工作,多次作出过限期改正、责令停产整顿治理,并就已经出现的违法行为组织约谈等事项。认为其不存在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况,请求驳回公益诉讼人的诉讼请求。

【审判结果】

普安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尽管被告对远程煤矿的环境监管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对远程煤矿作了相关的处罚。但其存在履职不及时和履职不适当。该矿于2013年10月开始进行技改建设,在建设开采过程中未按照环评要求进行生产,被告没有及时要求远程煤矿进行整改,直到2014年6月17日才以仁环违改字(16)号通知,要求远程煤矿于2014年10月30日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在远程煤矿整改期间,被告于2014年7月16日、2014年8月1日作过两次现场检查,对发现该矿没有认真按环评批复进行整改时,只作了口头要求,没有下达具体整改落实措施,2014年10月30日整改期限结束后,被告也没有及时对远程煤矿进行检查验收。虽然被告在2014年12月2日和2015年3月18日对远程煤矿发出过两次整改通知书,但均只是责令远程煤矿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没有采取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直到2015年4月28日接到黔西南州环境保护局信访交办通知书后,才于2015年5月18日下达仁环停产字(2015)01号停产整治决定书。在以后的工作中,被告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也作出过相应的处罚,但均事倍功半,废气、废水、废渣、粉尘、煤矸石自燃等环境污染和危害依然存在,环境恢复治理缓慢,故被告存在履职瑕疵。远程煤矿产生的大气污染、固废污染、水环境土壤污染等生态污染依然存在,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侵害的状态。被告在今后的履行职责中,除了要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外,还要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和专家意见进行整改。故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被告兴仁县环境保护局怠于履行对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兴仁县下山镇远程煤矿环境违法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二、责令被告兴仁县环境保护局继续履行对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兴仁县下山镇远程煤矿环境监管职责。即:继续履行日常监管职责,督促贵州融华集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兴仁县下山镇远程煤矿及时对矿山煤矸石自燃、土壤流失、大量酸性矿山废水污染环境等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进行恢复治理。

【典型意义】

本案系贵州省公安厅、环保厅2015年挂牌督办的十大环境污染案件,该矿位于兴仁县放马坪风景区,井田面积为4.3947平方公里,对生态破坏严重(高原草坪),影响较大。通过公益诉讼,各级政府高度重视,采取强有力措施,投入大量资金,生态得到一定程度恢复。另外本案被告声称其做了大量的监管工作,也作出过相应的处罚,但因履职不适时,均事倍功半,造成废气、废水、废渣、粉尘、煤矸石自燃等环境污染和危害依然存在,被告环保局存在怠于履职和履职瑕疵。该判决主要从被告环保局履职的不合法性或不适当性进行说理,对被告履职时间先后进行分析论证,从而认为被告环保局怠于履职和履职瑕疵。


来源:贵州省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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