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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遵义县峰之巅天然山泉水有限公司诉遵义桂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4-11 17:17


【基本案情】

峰之巅泉水公司在特定地点收集地表水经加工包装成桶装饮用水用于销售。桂冠发电公司报批后在峰之巅泉水公司取水点集水区域内建设风力发电项目,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周边环境部分植被受到道路修建、场地施工等行为破坏,施工废水、工人营地生活废水未经防渗处理直排外环境。与此同时,峰之巅泉水公司生产销售的桶装饮用水产品经质检部门抽检发现大肠杆菌超标等问题,进而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整改。峰之巅泉水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停产停业损失。

【裁判结果】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桂冠发电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区和工人生活区处于峰之巅泉水公司取水点的集水区域,且距离不过数百米。由于工程项目的建设,地表植被严重破坏,斜坡处有泥水冲刷的显著痕迹。同时,峰之巅泉水公司取水点集水区域除有零星放牧外,桂冠发电公司为唯一污染源。结合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证言,地表性状及生态环境改变尤其是植被破坏及生活污水外排可能导致水质改变、菌落总数及大肠杆菌超标。据此足以判定桂冠发电公司的施工建设行为导致生态环境破坏以及排放的生产生活废水所产生的污染物及附带物质到达了峰之巅泉水公司取水点,进而可以认为桂冠发电公司的排污行为与峰之巅泉水公司取水点所受污染具有关联性。另外,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桂冠发电公司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等证据不能证明其排污行为与峰之巅泉水公司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其以峰之巅泉水公司取水水质的受损无法排除系集水区域放牧行为导致的抗辩事由,不能中断因果关系进而成为其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事由。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据此判决桂冠发电公司限期三个月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和水土保持方案复函中环境恢复措施,并经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行政管理机关验收,赔偿峰之巅泉水公司相应数额损失。在损失数额计算上,一审以峰之巅泉水公司停产前销售数据为基础推定停产停业期间损失的方法可取,但将峰之巅泉水公司非正常经营月份销售情况亦作为基础数据计入欠妥,且未考虑到桶装饮用水销售具有明显夏旺冬淡的季节性特点,故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上一年度同期正常经营期间销售数据推定停产停业期间损失,变更了一审赔偿数额,同时维持一审其他判项。

【典型意义】

本案系排放污染物导致水污染的环境侵权案件。水污染案件尤其是地表水污染案件中行为人排放污染物与损害后果关联性的认定,不应受限于书证、鉴定意见、专家证言等书面证据,亦可结合污染物与损害发生地的距离、地形地貌、污染物的排放等情况综合判断。本案中,一、二审法院结合峰之巅泉水公司取水方式为收集地表水而桂冠发电公司施工建设区及工人生活区均处于峰之巅泉水公司取水的集水区域、桂冠发电公司因施工建设对集水区域地表及植被严重破坏以及峰之巅泉水公司取水点与桂冠发电公司施工地点距离仅数百米的实际,综合认定桂冠发电公司的行为与峰之巅泉水公司水源地水质受损存在关联性。同时,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桂冠发电公司以峰之巅泉水公司水源地水质的受损无法排除系峰之巅泉水公司取水点集水区域放牧行为导致的抗辩事由,不能中断因果关系进而成为桂冠发电公司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事由。另外,环境侵权中的受害人经营损失的认定,应考虑受害人经营情况的特殊性,综合确定受害人经营受损的区间及损失额。


来源:贵州省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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