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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铜仁市人民检察院诉湘盛公司、沃鑫公司土壤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
发布时间:2019-04-11 17:17


【基本案情】

2009年6月,湘盛公司建成15万吨硫精砂制酸工程后,为了节约成本,使用含有危险废物镉等重金属的丹霞冶炼厂硫精砂作为原材料进行生产。在2011年11月1日至2015年7月6日期间,湘盛公司从丹霞冶炼厂共取得硫精矿66900吨用于生产硫酸,并在生产过程中导致生产原材料和废渣淋溶水、生产废水流入厂区外环境,造成厂区外一、二号区域土壤汞、镉、砷、锌超标,并含有铅、铬等重金属。经鉴定,一号区域为灌草地,重金属污染面积约达3600平方米,全部为重度污染。二号区域为农田,重金属污染面积约达39500平方米,91%的土壤为重度污染,7%的土壤为中度污染,2%的土壤为轻度污染。污染地块的种植农作物重金属超标。2015年5月和2016年5月,玉屏侗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曾责令湘盛公司拆除排污暗管、改正违法行为,并两次对其给予罚款行政处罚。2016年9月28日,湘盛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梁长训、沃鑫公司余军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刑罚。

另查明,湘盛公司、沃鑫公司均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2010年5月,两公司建立合作关系。沃鑫公司提供原料给湘盛公司加工,湘盛公司收取加工费,硫酸产品及废渣由沃鑫公司独自负责接收销售。2015年3月15日,湘盛公司将工厂整体承包给沃鑫公司独立经营,承包期限为2015年3月30日至2018年3月30日。沃鑫公司承包期间发生高温水管破裂事故。

【裁判结果】

遵义中院经审理认为,湘盛公司、沃鑫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实施了污染行为,污染物到达了涉案污染区域,并发生了损害后果,不仅造成大面积土壤重金属重度污染,还造成污染地块的农作物重金属超标。涉案污染土壤中的重金属与湘盛公司生产原料、废渣以及排放废水中所含重金属成分相同,二者之间具有同源性,且污染土壤区域的重金属含量均远远高于对照检测点,足以认定两公司的生产排污行为是导致涉案土壤及地上农作物重度污染的根本原因,二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湘盛公司、沃鑫公司均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具备危废物处理资质。两公司之间先为合作,后为承包关系,在主观上均具有共同故意,客观上共同实施了污染行为,应当共同对全部污染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在责任承担方式上。首先应当停止侵害。在对环保设施综合整改完毕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之前,两公司不得继续实施危害周边生态环境安全的污染破坏行为,以确保生态安全。其次应当消除危险。两公司应当对厂区原料堆棚内尚存生产原料危险废物约100吨,立即予以处置。如果怠于清理,则应当共同承担危险废物处置费,交由第三方代为履行,确保现实危险及时消除。第三是土壤修复。根据鉴定结论,对照一号区域的山体峡谷地形和土地非农用地用途,采用植物超富集重金属方案,预计修复周期为6-8年,修复费用为19万元。对照二号区域的农用耕地性质,采用化学钝化+植物修复法,预计修复周期为4-6年,修复费用为211万元。第四是期间服务功能损失。改变二号区域的农用耕地用途是实现二号区域污染土壤修复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从根本上切断农户用污染土壤种植生产农产品,消除人体健康风险的唯一手段。农用耕地用途因污染而改变,从事实上丧失了农用耕地服务功能,由此产生的损失属于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范畴。用耕地年产值的数据进行衡量计算,同时区分农用耕地用途强制改变前所涉及到土地收益减损等私益损失,确定农用耕地服务功能损失起算时间从强制改变耕地用途时开始计算,考虑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关系,拟定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计算年限根据鉴定结论,取6年时限,同时考虑修复的反复试验性,从确保恢复农用耕地用途后,农产品绝对安全的角度,采取惩罚性制裁方式,酌定增加4年,认定二号区域农用耕地服务功能损失最终年限为10年。根据玉屏县全县耕地类统一年产值每亩1875元的标准,由此认定二号区域农用耕地服务功能损失为111.19万元。此外,《损害评估报告》认定生态环境期间服务功能损失为16万元,系指污染导致对气候调节、水土涵养等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影响所产生的损失,与农用耕地服务功能损失不属于相同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评价范围。故,认定本案的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应为二者之和,即127.19万元。据此判决:湘盛公司、沃鑫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在对生产厂区进行综合整改及环境监控,未通过相关环保行政职能部门监督验收前,不得生产;对厂区留存全部原料及废渣进行彻底无污染清除,逾期,则应当支付危废物处置费60.3万元,聘请第三方处置;对涉案土壤进行修复,逾期,则支付修复费用230万元,聘请第三方进行修复;赔偿生态环境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27.19万元;承担本案鉴定费38.6万。

【典型意义】

本案是贵州省首例土壤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件本身反映了企业不惜牺牲环境为代价,谋求低成本高效益发展,造成土壤大面积污染、地上农作物污染,威胁不特定人体健康,在当下极具典型性。本案的提起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部分地区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期间,是法、检两家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这一顶层设计的具体实践和探索,体现了司法保护公益的特殊效果。

一是及时启动鉴定程序对涉案专业问题作出技术判断,为裁判提供专业技术支撑。本案涉及的土壤污染为重金属污染。探索经济、有效的修复方法,稳定固化涉案污染土壤中的重金属,防止重金属迁移,扩大污染面,是案件审理中首先关注的问题。在检察院提供专家意见对涉案土壤污染面积、成因作出初步判断的基础上,通过鉴定评估对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消除现有危险废物应当承担的费用、恢复生产应当采取的综合整改措施,涉案污染土壤的范围、地上农作物污染情况及风险和生态服务期间功能损失进行了技术判定,同时根据涉案土壤的不同用途研究了修复方法,预算了相应的修复费用,为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其中,评估报告对涉案土壤污染的风险判定以及提供的具体修复方案,在推动开展土壤治理与修复的全局性工作中有其独特的作用和价值。

二是延伸司法职能作用,及时消除人体健康风险。本案中,二号区域用途为农用耕地,经鉴定评估91%土壤面积为重度污染,9%土壤面积为中轻度污染。污染地块的农作物重金属超标,长期食用潜在的人体健康风险超过可接受水平。如何保障农产品安全,消除人体健康风险成为案件审理中重点考虑的问题。本案尝试建立民事裁判与行政执法的连接路径,在裁判中建议通过征用行政措施改变二号区域的农用耕地用途,杜绝土地使用权人在二号区域种植农作物,从根本上铲除污染源头,并向玉屏侗族自治县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建议立即采取行政措施改变二号区域的农业用途;支持监督责任主体开展土壤修复工作;加强对一、二号区域污染土壤的风险管控工作。玉屏侗族自治县政府采取了积极措施禁止二号区域的农作物种植行为,因涉案污染土地上种植农作物可能带来的人体健康风险由此得到消除。

三是界定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区分公益与私益。本案创造性的将农用耕地用途改变导致农用耕地功能丧失纳入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范围,与土壤污染导致对气候调节、水土涵养等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影响所产生的损失,共同构成本案生态环境受到破坏至修复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赋予其公益属性,判令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突出体现保护农用耕地、基本农田的价值理念。明确农用耕地用途改变前的农作物收益损失属于私益范围,改变后的损失属于公益范围,在区间计算上考虑了便利性和惩罚性。一方面便于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推动土壤修复与消除人体健康风险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也便于当地政府统筹保护生态修复期间涉案土地承包农户的经营种植权益。

四是破解鉴定费用出资难题,推动设立专项资金。本案评估鉴定费用需38.6万元,检察院无相关费用列支,被告表明自己不申请鉴定拒绝支付。巨额费用一度让案件审理陷入停止状态,导致案件审限拖延。后由铜仁市政府拨付专项费用解决。受此启迪,为扫除下一步公益诉讼案件审理障碍,确保公益诉讼案件审理中必须预支的鉴定、检验等合理费用支付有保障,解决损害赔偿费用收支管理难题,遵义中院发出设立专项资金账户倡议,争取各方支持,促成遵义市政府在2017年12月14日审议通过《遵义市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在遵义中院设立专项资金,一次性注入200万启动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收支管理,推动公益诉讼工作开展。

本案一审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移送强制执行。当地政府已经启动对涉案污染土壤的管控工作,检察院对后续工作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本案的审理为涉案土壤污染构建起“责任人修复+政府监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检察院监督”的全新复合治理路径,既使土壤治理与修复工作得以推进,又使涉地农业生产环境安全保障成为现实。


来源:贵州省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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