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律师网

咨询电话

187-0983-0273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典型案例
新闻详情
【典型案例】马荣龙、樊永先、李泽华等污染环境案
发布时间:2019-04-11 17:03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荣龙、樊永先、李泽华以及陈绍辉、胡孝坤、谭刚六人于2014年4月在宜宾市南溪区黄沙镇清水村开办轮胎炼油厂。由于炼油厂使用废旧轮胎进行炼油,在生产中产生大量刺鼻气体,造成空气污染,工商、环保部门多次对炼油厂进行检查,要求炼油厂予以撤除,但马荣龙等继续非法生产。2015年5月1日上午,宜宾市南溪区环境保护局接群众反映,发现黄沙河出现大量油污,经查发现导致油污的原因是该厂的储油罐发生泄漏。宜宾市南溪区环境监测站的检测结果表明,外泄轮胎油中石油类(污染物)泄漏排口监测结果超过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限值16.21倍,泄漏排口下游100米监测结果超过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限值49.6倍。2015年5月2日,监测报告显示外泄轮胎油已污染至黄沙河与长江交汇处。

据中国科学院成都分院分析测试中心分析测试结果报告单,外泄轮胎油储油罐内为苯系物、含硫化合物、烷烃、烯烃、含氮化合物等多种物质。这些物质都属于半挥发性和挥发性有机物,其中有11种物质属于有毒有害挥发性有机物。

发生污染后,宜宾市南溪区黄沙镇政府以及宜宾市南溪区环境保护局立即对黄沙河进行抢险治污,并对炼油厂予以拆除,其中,宜宾市南溪区环境保护局支付各类费用135803元,黄沙镇政府支付各类费用52015元。公安机关于2015年6月23日对该厂生产设备进行依法扣押。

(二)裁判结果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荣龙等开办的炼油厂所泄漏的轮胎油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遂依法判决:一、被告人马荣龙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二、被告人樊永先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三、被告人李泽华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四、被告人马荣龙、樊永先、李泽华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绍辉、胡孝坤、谭刚共同赔偿宜宾市南溪区黄沙镇的经济损失共计52015元,共同赔偿宜宾市南溪区环境保护局的经济损失共计135803元。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企业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等行为,对自然环境的污染日趋严重,并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地位,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省委十届八次全会也对深入推进绿色发展建设美丽四川作出全面部署。但社会生产生活中,为牟取非法利益,采用对环境破坏较大的落后技术进行生产的情况仍然存在,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日常生活造成极大危害,社会公众反映十分强烈。本案中,因为巨大的利润空间,被告人马荣龙等人通过裂解废旧轮胎提取轮胎油,该炼油厂未取得任何部门的审批手续和相关证照,属于国家禁止开办的非法企业。该企业不仅在生产期间造成空气污染,且生产的轮胎油经四川省环保厅认定为危险废物,因为泄漏而导致周边环境严重污染,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本案提醒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进行生产,不能利欲熏心违法开办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的工厂,在生产中要注意配备必要的环保设施和安全生产设施,同时,要更加重视废气、废水、废渣等工业废物的处理,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左卫民,四川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博士生导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近年来,全国的环境污染治理有进步,但某些方面依然令人担忧。在此背景下,马荣龙、樊永先、李泽华等污染环境案这一司法案例的发布能够起到震慑环境污染犯罪的作用,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

由于人民群众环保意识的进一步加强,以及环境污染在中短期内仍将持续存在,环境污染类案件以及犯罪或将呈现出一个高发的态势。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裁判文书看,全国范围内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数量逐年递增且增幅不小。2011年,全国范围内查处的环境污染犯罪且上网公开的案件数仅为6起,2016年,这个数字增加到1039起,四川的趋势也基本与全国相同。当越来越多的环境污染犯罪进入法院审判,法官也亟需样板案例来指导手头案件的审理与判决。在此意义上,马荣龙、樊永先、李泽华等污染环境案作为2016年四川省十大典型案例的重要意义值得肯定。


来源:2016年度四川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华地金融中心A座28层

联系电话:187-0983-0273

邮箱:747293460@qq.com

在线客服

在线咨询

咨询电话:
187-0983-0273
订阅微信:
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