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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吴坐连诉攀枝花攀煤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4-11 16:55

(一)基本案情

吴坐连是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经堂村村民,其房屋、果园、鱼塘等位于攀枝花攀煤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焦化公司)厂区的围墙下侧。2014年7月下旬,焦化公司围墙垮塌,污水流入到吴坐连的菜地、果园、鱼塘和房屋等处,致使室内污泥厚度达到20多厘米,鱼苗死亡,果树枯萎,给吴坐连及家人造成经济损失。焦化公司围墙垮塌后没有进行修复,对吴坐连及家人的生活形成持续危害。吴坐连及家人多次找该公司协商解决善后事宜,并先后向当地村委会、镇政府等反映,要求协商解决,但焦化公司拒不对吴坐连的损失进行赔偿。2015年7月,吴坐连起诉至法院,要求焦化公司赔偿鱼塘、果园及菜地等各项损失共计60650元,修复垮塌的围墙。

(二)调解结果

攀枝花市西区法院经现场走访了解到,侵权行为确实发生,给吴坐连造成了损失,但因吴坐连没有及时固定损失的相应证据,损失大小无法确定。法院认为,通过诉讼程序处理该案会增加吴坐连的经济负担和时间成本,不利于及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遂确立了以调解为主线的审理思路。法院在全面释明法律的基础上,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多次做调解工作,焦化公司承诺尽快修复垮塌的围墙,并一次性补偿吴坐连各项损失共计1万元。双方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焦化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义务。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工业的迅速发展,相关企业排放的废气、废水、废渣等对空气、水流、土壤等自然环境的污染日趋严重,破坏了周围的正常生活条件,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等造成危害。本案中,被告焦化公司的生产污水流入原告吴坐连的菜地、果园、鱼塘、房屋等,给吴坐连的生产生活造成极大影响。吴坐连起诉后,法院依法立案,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积极开展释法析理、司法调解等工作,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减轻了原告的诉讼负担,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本案提醒相关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对废气、废水、废渣等工业废物的处理,防止其对自然环境造成危害,否则将承担恢复环境、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同时提醒社会公众强化证据意识和时效意识,权利受侵害后应当及时、全面固定证明损失的相应证据。本案通过调解促成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并履行,实现了案结事了,为及时妥善处理环境污染纠纷案件提供了经验参考。

(四)专家点评

点评人:蒲杰,省律协民商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俗话说“远乡不如近邻”,意思是住得远的亲戚不如近处的邻居,可以相互照顾、扶持和帮衬。邻里相处要相互为对方考虑,照顾彼此利益,给予对方必要通行便利,尊重对方在日照、环境、取水、空气等方面的权利,彼此之间才会和睦。这一社会规则上升为法律,就是民法所保护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相邻权,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等相关法律都予以明确规定。

同时,自然环境承载了人类生存所需的一切,便成了人们的一项自然权利,不可剥夺、不可侵犯,他人应当予以尊重。现代民法所保护的民事权利,在自然环境方面,包括环境噪声、大气、水和土壤等。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对污染环境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予以规定。

本案原、被告为邻居,被告厂区的污水流入原告的房屋、果园和鱼塘,给原告造成一定经济损失,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被告承担修复责任,并赔偿了经济损失,案件结果是正确的。值得称道的是,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经过现场走访,确定了原告受损的事实,但因时过境迁、证据未保全,如采取判决方式结案可能对原告不利,案结不能事了,法官主持双方调解,最终让双方息诉,体现了法官的聪明和智慧。


来源:2015年度四川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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