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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垫江县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张冬明环保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19-04-11 16:53


【基本案情】

垫江县环境保护局认定张冬明在距离官仓水库(饮用水源)150米处养殖生猪500多头,未办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养殖废水经简单处理后排入附近鱼塘,鱼塘与官仓水库仅5米之隔。垫江县环境保护局以张冬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违法排放污染物为由对其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张冬明不服,向垫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垫江县人民政府维持该处罚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张冬明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垫江县环保局向涪陵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处罚决定。张冬明称其已与垫江县白家镇人民政府签订《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闭搬迁补偿协议》,并已搬迁完毕并验收合格,环保罚款不应该再执行。

【裁判结果】

涪陵区法院认为张冬明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依法应受处罚。垫江县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无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在其与垫江县白家镇政府协商搬迁过程中,垫江县环保局并未表示若张东明主动搬迁就不再执行罚款处罚,不能认为垫江县环保局已经变更行政处罚,遂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国畜禽养殖业发展迅速,已经成为农村经济重要增长点,对促进农民脱贫致富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当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普遍配套不到位,大量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得不到有效处理,导致农村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农村畜牧业养殖污染已经成为日益突出的环境问题。对饮用水源周边的畜牧养殖业进行严格管控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措施。本案中人民法院积极支持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在依法审查后准予强制执行,有利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和美丽宜居乡村建设的深入开展。


来源:重庆市高法院公布2016-2017重庆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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