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律师网

咨询电话

187-0983-0273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典型案例
新闻详情
【典型案例】吴义碧诉重庆正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4-11 16:54


【基本案情】

重庆正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轩公司)于2013年底开始实施其在石柱县城开发的“渝东·中央大街”项目,吴义碧家住该项目附近。2014年初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宇公司)进场施工至同年9月,期间有夜间施工和产生工程噪声的情况,之后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晖公司)进场施工。2014年11月3日,正轩公司取得石柱县环保局《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石柱县环境监测站于2014年11月12日对案涉项目工地夜间施工噪声进行监测,结果显示超标,于2015年4月19日对案涉工地昼间施工噪声进行监测,结果还是超标。朝晖公司仅取得2014年10月22日至24日夜间施工的许可证。施工期间,吴义碧出现抑郁情绪发作的情况,先后被诊断为心境障碍(抑郁发作)住院治疗。审理中经鉴定,因吴义碧患有心脏病史,易出现抑郁情绪,对环境噪声较常人敏感,可能加重抑郁情绪或者使抑郁情绪发作。

【裁判结果】

黔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正轩公司、朝晖公司、佳宇公司各自对吴义碧承担赔偿责任,正轩公司、朝晖公司采取措施使“渝东·中央大街”项目的施工工地噪声排放达到国家标准;朝晖公司在未取得夜间施工许可的情况下,禁止在该工地夜间施工。宣判后,正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正轩公司对案涉项目建设产生的噪声有法定的采取措施防治的义务,其未履行该义务致发生噪声污染,属于不作为导致污染发生的情形,应当承担噪声污染责任。一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判决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减少噪声污染、创造安宁的生活环境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近年来,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中涉及城市建筑噪声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投资人,是工程建设项目的总负责方,依照法律的规定负有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的法律责任,无论建设单位是否将建设项目的施工对外发包,均不能免除其在项目实施中的环境保护义务。建设单位有效履行法定职责,可从源头上防控因工程建设发生的污染事件,强化建设单位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可有效减少噪声污染的发生,还群众以宁静。


来源:重庆市高法院公布2016-2017重庆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华地金融中心A座28层

联系电话:187-0983-0273

邮箱:747293460@qq.com

在线客服

在线咨询

咨询电话:
187-0983-0273
订阅微信:
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