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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重庆市永川区明华建材厂诉永川区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19-04-11 16:52


【基本案情】

重庆市永川区明华建材厂(以下简称明华建材厂),系王忠明个人经营,从事煤矸石砖生产、销售,其取得的《重庆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011年9月28日至2014年9月27日。2016年11月24日,永川区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永川环保局)对明华建材厂现场检查发现其正在生产并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遂以无证排污为由作出责令停止排污、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还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否则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2016年12月3日、12月6日、12月12日、12月20日永川环保局进行复查,发现明华建材厂仍在生产并向外环境排放污染物,再次向明华建材厂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2016年12月22日对明华建材厂进行全面调查。经调查认为明华建材厂已构成“无证排污拒不改正”,于2017年3月16日对明华建材厂作出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对2016年11月30日至2016年12月20日期间共计21日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每日处2万元罚款,共计罚款4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明华建材厂对按日计罚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江津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永川区环保局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明华建材厂违法排放污染物,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在复查中发现其拒不改正,再次责令其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并对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进行了调查。永川区环保局作出的按日处罚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展开调查取证并责令改正,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及时送达原告,程序合法。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未来三年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中之重是打赢蓝天保卫战,要进一步明显降低PM2.5浓度,明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本案中,明华建材厂在排污许可证到期之后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理应受到处罚。

2015年实施的新环保法确立了按日计罚制度,该项制度通过严厉惩治企业的持续违法排污行为,引导和督促排污者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避免环境污染的扩大,有利于建立起正确的激励导向,对于实现污染防治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来源:重庆市高法院公布2016-2017重庆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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