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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污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5例)
发布时间:2019-01-31 11:23

水资源污染刑事案件典型案例(5例)


典型案例一:污水设备成摆设,骨干企业照打击

金某某、陈某某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浙江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主要从事纽扣电池、锂电池、碱锰电池、LED发光二极管及特种压电陶瓷等五大类产品共计十余条生产线的综合性高科技制造企业。该公司经环保部门审批,具备排污许可证,且配备了水循环污水处理设备。


20137月以来,金某某担任浙江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总监,负责管理公司的生产。201310月,公司清洗车间使用铬酸酐清洗镀铜产品,金某某明知废水会对环境造成污染,需通过水循环系统处理后才能外排,仍放任该车间组长陈某某将废水通过清洗槽与卫生间的连接管道进行排放,将废水直接从卫生间排放到外部环境,未要求清洗车间将废水排放至公司的污水处理设备中。

1023日,有关部门对公司车间排放口的样本、外排口进行采样。经监测,车间外排口的废水样本六价铬达到排放标准440倍,总铬达到排放标准158.67倍;外排口的废水样本六价铬达到排放标准的142.8倍,总铬达到排放标准的51.13倍。


裁判结果:


金某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陈某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检察官说法:


1.电池生产行业在生产、回收、再生等环节中,铅、镉、汞等重金属的消耗量巨大,如企业生产和再生利用技术装备落后,或者未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备,极易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2.本案涉案企业在义乌市某经济开发区科技产业集聚园拥有标准产房,系义乌市某开发区重点骨干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员工人数达500余人。该公司经环保部门的审批,具备排污许可证,且配备了水循环污水处理设备,完全具备污水处理能力。但是该企业的管理人员,不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无视企业规章制度,放任废水不经污水处理设备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造成环境污染。


3.企业生产总监金某某和洗电车间组长陈某某,职责分别为管理公司和车间的具体生产事宜,均有管理污水排放的职责。金某某和陈某某在明知使用铬酸酐清洗剂清洗脱铜电子所产生的废水会污染环境,需要经过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后方可外排的情况下,仍通过清洗槽与卫生间的连接管道外排污水污染环境,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4.企业在配备了污水处理设备之后,企业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制度运行污水处理设备,切不可贪图便利或者短期利益,将污水处理设备当成摆设,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污水至外环境,造成环境遭受不可逆的创伤。


典型案例二:直排污水事不小,夫妻双双入高墙

范某甲、范某乙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45月以来,范某甲、范某乙夫妇未经环保审批,在义乌市江东街道马村一租房内开办义乌市某某模具加工厂。范某甲、范某乙在从事模具镀铬加工过程中,明知酸洗镀铬模具所产生的废水含有重金属会污染环境,仍将未经任何处理的清洗废水直接排放至下水管道,对厂区外的环境造成污染。


有关部门对该厂厂区外环境所排放的废水进行取样。经监测,义乌市某某模具加工厂所排废水中,含重金属铜达国家排放标准的151倍、镍达国家排放标准的14.8倍、铬达国家排放标准的8860倍。


裁判结果:


范某甲因犯污染环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范某乙因犯污染环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检察官说法:


1.模具加工行业属于污染环境案件高发的行业之一,主要集中在模具的抛光、镀铬清洗等过程中会产生含重金属污染的废水,直接排放废水,极易发生环境污染。


2.铅、汞、镉、铬、砷、铊、锑、镍、铜、锌、银、钒、锰、钴等重金属属于国家规定限值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有持久性危害。重金属具有富集性,不可挥发,很难在环境中降解。无论是集聚在农作物中,还是吸附在鱼或贝类体表,均容易转嫁到人体,威胁人类的身体健康。


3.本案中饰品厂负责人范某甲、范某乙系夫妻关系,二人开办模具加工厂,明知对镀铬加工的模具进行清洗会产生含重金属的废水,为追求高额利润,无视环保审批,未建立相配套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即开工生产,直接将废水排入外环境,二人均具备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系共同犯罪,均需承担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三:简单沉淀无效果,办法不科学

陈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52月,陈某某未经环保审批,在义乌市后宅街道起航路开办了某某饰品厂,主要从事锌合金饰品的加工生产。陈某某作为该厂老板,负责该工厂整体运营,并雇佣杨某某担任厂长,负责管理全厂生产流程;雇佣张某某为抛光员,负责对饰品进行抛光。陈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明知饰品抛光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会污染污染,仍将废水流至地面,经地面一根PVC管流入车间西北侧外阳台的沉淀池内,之后经另一根PVC管排入雨水井流入外环境。

2016410日,有关部门对某某饰品厂外排水进行采样。经检测,外排口总锌达到排放标准的20.6倍,总镉达到排放标准的480倍,总铅达到排放标准的1.2倍。


裁判结果:


陈某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杨某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张某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检察官说法:


1.饰品加工行业属于污染环境案件高发的行业之一,饰品加工过程中的抛光、电镀、点钻清洗等过程中均可能产生含重金属的废水,直接或者经过简单沉淀排放废水,容易发生重金属污染。


2.物理沉淀的方式对于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水无法从根本上起到净化作用。本案属于饰品厂将抛光产生的含重金属废水经简单沉淀后直接排入外环境而引发环境污染的案件。饰品厂未经环保审批,未建立相配套的污染处理设施,虽然饰品厂将抛光所产生的废水经过沉淀池沉淀,然后再排入外环境,表面上看似乎对重金属污染采取了一定的处理措施,但实际上通过抛光工序而溶解于废水中的锌、镉等重金属离子是无法通过物理沉淀方式分离出来的,而是需要通过特殊污水处理工艺才能分离相应的重金属离子,从而避免污染环境。


3.本案涉及饰品厂的三层人员,包括饰品厂老板、管理者和员工。陈某某作为饰品厂老板,参与了排污管道的架设,且系污染环境的直接受益者;杨某某作为饰品厂厂长,负责工厂整个生产流程,对抛光过程中会产生污染废水主观上明知,且对整个生产过程进行管理;张某某作为抛光人员,具体从事生产作业,三层级人员各有权责、分工合作,均需对污染环境的后果承担责任。


典型案例四:私设暗管偷排污,法网恢恢疏不漏

陈某某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53月底以来,陈某某未经环保审批,在义乌市上溪镇毛塘楼村开设拉链烫带厂。陈某某为逃避环保检查,在明知用硝酸、硫酸等配置的溶液酸洗拉链所产生的废水会污染环境的情况下,仍私自在厂房与厂外窨井之间的地下安装PVC管道,将未经处理的废水通过管道偷排至外环境。

经有关部门监测,从PVC管道内提取的废水样本中,总铜含量超过排放标准的7160倍,总铬超过排放标准的23.9倍。


裁判结果:


陈某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检察官说法:


1.金属拉链烫行业在对金属拉链条及链条进行酸洗的过程中会产生含重金属的废水,废水未经处理予以排放,易造成环境污染。

2.本案系行为人以私设暗管方式偷排污水的典型案例。私设是指凡是没有向政府环保部门申报的排污设施,或者虽然向环保部门申报、环保部门应当审批而未批准的排污设施和排污口,都属于私设的行为;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本案中,陈某某未经环保部门审批设置排污口,并将用于废水排放的PVC管道埋入地下以逃避监管,即属于私设暗管。


典型案例五:化粪池内渗污水,小聪明不能耍

曾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20147月以来,曾某某未经环保审批,在位于义乌市福田街道东前王物流大道36号的东面棚房开设某某镀膜厂从事饰品加工。曾某某先后雇佣李某甲、李某乙管理该厂。曾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明知饰品加工过程中的废水含有重金属,仍将污水排放到厂区化粪池内后渗透至地下污染环境。

201549日,有关部门对该厂二个废水排水口取样。经监测,化粪池处的排水和外污水管处的排水水质均不达标,其中化粪池处的排水总锌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1.59倍,总镉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4.60倍;外污水管处的排水总锌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20.2倍,总镉达到国家排放标准的30倍。


裁判结果:


周某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李某甲、李某乙因犯污染环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检察官说法:


1.本案系以渗井、渗坑方式污染环境的典型案例。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本案中,曾某某等人未对化粪池进行防渗漏处理,即属于渗井或渗坑。曾某某等人私接管道将废水排放至化粪池内后渗至外环境,其行为属于通过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2.曾某某雇佣李某甲、李某乙管理某某镀膜厂,在饰品加工过程中,将未经处理的废水排放到厂内的化粪池内,利用化粪池的渗水功能,渗透入地下,造成了环境污染。曾某某系该镀膜厂的开办者,利用化粪池渗透方式排污所节约的环保成本的直接受益者,也是李某甲、李某乙的雇主,并直接指使二人偷排废水;李某甲、李某乙明知饰品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会污染环境,仍然利用化粪池渗透方式排污,直接造成了环境的污染,因此,三人均应承担责任。


典型案例六:污水设备出故障,私添药剂不可取

宣某某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义乌市某某设计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制版加工生产,经环保部门审批,具有排污许可证,并配置了污水处理设备。2016223日,宣某某作为该公司的污水处理工,明知污水处理设备出现故障的情况下,擅自以污水处理设备和人工添加药剂相结合的方式,处理含重金属铜及镍的污水,并将处理后的污水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2016226日,有关部门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对厂外污水总排放口的污水进行采样。经监测,义乌市某某设计有限公司的厂外污水总排放口总铜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250倍,总镍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9倍。


裁判结果:


宣某某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检察官说法:


1.金属制版加工行业属于污染环境案件高发的行业之一,在制版加工过程中滚筒的镀镍、镀铜处理、金属清洗剂对滚筒清洗等工序均易会产生废水,未经处理排放废水,极易发生重金属污染。


2.人工添加药剂的方式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降低重金属污染物的浓度,因药剂可以与重金属离子发生反应,再经沉淀过滤,可降低污水的重金属含量。如:含有重金属铜及镍的污水,就可以通过直接添加烧碱的方式降低重金属的含量。但是,由于人工添加药剂方式无法准确把握药剂量,也无法确保处理后的废水重金属污染物浓度已下降至排放标准,因此,以人工加药方式处理废水即外排,仍极易造成环境污染。


3.为确保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企业负责人不仅要加强污水处理设备等硬件建设,更应加强管理制度等软件建设。本案涉案公司通过了环保审批,具有排污许可证,并配备了污水处理设备,具备了污水处理的硬件条件,但缺少相应管理机制,对污水设备出现故障时的应急处置存在疏漏。污水处理工宣某某明知公司污水处理设备出现故障应当停工维修的情况下,擅自通过人工添加药剂烧碱的方式继续运行污水处理设备,放任废水排放至外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广大企业主和员工,切不可贪图便利,心存侥幸心理,无视国家和企业相关规定,非法排放废水造成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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