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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XX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XX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发布时间:2019-02-13 22:10

  (一)基本案情
  自2006年10月份以来,被告单位XX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XX山金铜矿(以下简称“XX山金铜矿”)所属的铜矿湿法厂清污分流涵洞存在严重的渗漏问题,虽采取了有关措施,但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该涵洞渗漏问题日益严重。XX山金铜矿于2008年3月在未进行调研认证的情况下,违反规定擅自将6号观测井与排洪涵洞打通。在2009年9月福建省环保厅明确指出问题并要求彻底整改后,仍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整改措施不到位、不彻底,隐患仍然存在。2010年6月中下旬,上杭县降水量达349.7毫米。2010年7月3日,XX山金铜矿所属铜矿湿法厂污水池HDPE防渗膜破裂造成含铜酸性废水渗漏并流入6号观测井,再经6号观测井通过人为擅自打通的与排洪涵洞相连的通道进入排洪涵洞,并溢出涵洞内挡水墙后流入汀江,泄漏含铜酸性废水9176m3,造成下游水体污染和养殖鱼类大量死亡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上杭县城区部分自来水厂停止供水1天。2010年7月16日,用于抢险的3号应急中转污水池又发生泄漏,泄漏含铜酸性废水500m3,再次对汀江水质造成污染。致使汀江河局部水域受到铜、锌、铁、镉、铅、砷等的污染,造成养殖鱼类死亡达370.1万斤,经鉴定鱼类损失价值人民币2220.6万元;同时,为了网箱养殖鱼类的安全,当地政府部门采取破网措施,放生鱼类3084.44万斤。
  (二)裁判结果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单位XX山金铜矿违反国家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存在的环保隐患,继而发生了危险废物泄漏至汀江,致使汀江河水域水质受到污染,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XX(2006年9月至2009年12月任XX山金铜矿矿长)、黄XX(XX山金铜矿环保安全处处长)是应对该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林XX(XX山铜矿湿法厂厂长)、王X(XX山铜矿湿法厂分管环保的副厂长)、刘XX(XX山铜矿湿法厂环保车间主任)是该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对该事故均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据此,综合考虑被告单位自首、积极赔偿受害渔民损失等情节,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被告单位XX山金铜矿罚金人民币3000万元;被告人林XX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王X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刘XX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对被告人陈XX、黄XX宣告缓刑。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四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2013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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