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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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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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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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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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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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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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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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固体废物环境污染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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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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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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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及以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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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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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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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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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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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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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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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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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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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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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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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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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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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现场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但尚构不成刑事处罚的,并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三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四)拒绝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转移单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挠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项: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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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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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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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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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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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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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0元以上1万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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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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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及舆论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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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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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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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B.聚众围攻执法人员;C.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配合检查;D.隐匿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E.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F.其他严重阻碍现场检查造成严重后果或弄虚作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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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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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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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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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五)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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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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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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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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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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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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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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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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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恶劣社会及舆论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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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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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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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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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二)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弃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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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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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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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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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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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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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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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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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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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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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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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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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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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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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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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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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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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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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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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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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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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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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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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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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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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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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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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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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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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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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四)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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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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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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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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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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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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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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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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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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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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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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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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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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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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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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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五)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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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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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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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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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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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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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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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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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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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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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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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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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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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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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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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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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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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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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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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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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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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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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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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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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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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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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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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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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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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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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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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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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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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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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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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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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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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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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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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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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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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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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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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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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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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八)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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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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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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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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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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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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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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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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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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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万元以上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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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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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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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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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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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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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三)造成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分别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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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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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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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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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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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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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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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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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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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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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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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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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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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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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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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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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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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封场3万立方米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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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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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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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封场3万立方米至10万立方米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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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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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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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封场10万立方米至50万立方米以下,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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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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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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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封场50万立方米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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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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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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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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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五)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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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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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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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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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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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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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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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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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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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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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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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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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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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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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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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二)不按规定申报登记废弃危险化学品,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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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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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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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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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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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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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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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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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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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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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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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虚作假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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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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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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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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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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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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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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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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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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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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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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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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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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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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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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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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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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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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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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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将废弃危险化学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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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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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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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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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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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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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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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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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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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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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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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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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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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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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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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四)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废弃危险化学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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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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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1吨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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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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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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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1吨至5吨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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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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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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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5吨至10吨以下,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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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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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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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10吨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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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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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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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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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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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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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量1吨以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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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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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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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量1-3吨以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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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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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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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量3-5吨以内,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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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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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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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量5吨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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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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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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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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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量1吨以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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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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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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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量1-3吨以内,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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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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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量3-5吨以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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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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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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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量5吨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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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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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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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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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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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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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运1千克以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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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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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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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运1千克到3千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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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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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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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运3千克到5千克,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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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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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运5千克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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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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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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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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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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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量30立方米以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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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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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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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量30-50立方米以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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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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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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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量50-100立方米以内,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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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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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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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量100立方米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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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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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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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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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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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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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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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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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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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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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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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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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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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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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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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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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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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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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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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撤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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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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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弃、遗撒100kg以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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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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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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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弃、遗撒100至500kg以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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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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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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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弃、遗撒500至1000kg以内,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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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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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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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弃、遗撒1000kg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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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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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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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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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六)未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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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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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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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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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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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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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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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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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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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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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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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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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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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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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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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不处置其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或者不承担处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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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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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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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代为处置费用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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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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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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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代为处置费用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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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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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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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代为处置费用2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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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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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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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代为处置费用2.5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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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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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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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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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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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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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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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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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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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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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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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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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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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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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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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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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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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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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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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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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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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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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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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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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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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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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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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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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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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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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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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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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重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换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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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一)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二)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四)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第十三条第二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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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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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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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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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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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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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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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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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且属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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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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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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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且属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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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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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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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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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造成污染环境事故的,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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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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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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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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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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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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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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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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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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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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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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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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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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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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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环境监测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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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环境监测情况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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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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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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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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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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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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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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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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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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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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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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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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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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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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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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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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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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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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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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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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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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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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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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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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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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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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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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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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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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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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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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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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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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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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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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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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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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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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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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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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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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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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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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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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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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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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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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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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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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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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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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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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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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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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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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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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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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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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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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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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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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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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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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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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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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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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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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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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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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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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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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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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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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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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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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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一)不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规定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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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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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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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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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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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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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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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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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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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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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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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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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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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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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换证、注销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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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二)未按规定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换证、注销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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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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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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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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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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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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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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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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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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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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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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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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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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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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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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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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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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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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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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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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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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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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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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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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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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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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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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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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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处理资格证书,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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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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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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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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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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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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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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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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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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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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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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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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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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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一般
|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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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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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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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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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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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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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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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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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个人或者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未获得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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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任何个人或者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获得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合格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责令停止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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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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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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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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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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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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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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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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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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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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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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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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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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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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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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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
|
一般
|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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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年内再犯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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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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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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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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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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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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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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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二)拆解、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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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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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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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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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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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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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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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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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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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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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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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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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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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三)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求的;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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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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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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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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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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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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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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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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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有关情况等,或者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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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所产生工业电子废物的有关情况等,或者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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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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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年内再犯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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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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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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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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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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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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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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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培训制度和计划进行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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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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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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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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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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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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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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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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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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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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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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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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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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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六)贮存电子废物超过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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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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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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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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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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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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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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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一)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分别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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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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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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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年内再犯的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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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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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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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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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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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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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随意倾倒、堆放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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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违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二)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随意倾倒、堆放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分别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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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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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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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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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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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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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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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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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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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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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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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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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未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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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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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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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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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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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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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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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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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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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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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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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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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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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未进行无害化处理;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未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的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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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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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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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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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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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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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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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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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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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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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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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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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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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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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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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第四款: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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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初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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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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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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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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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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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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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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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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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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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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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与按照规定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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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l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条: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度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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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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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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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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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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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将收集的废物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委托处置单位进行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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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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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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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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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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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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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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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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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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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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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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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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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万元以上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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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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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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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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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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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二)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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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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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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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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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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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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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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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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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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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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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虚作假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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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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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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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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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三)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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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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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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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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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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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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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万元以上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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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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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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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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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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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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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四)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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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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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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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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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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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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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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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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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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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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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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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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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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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出口危险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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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出口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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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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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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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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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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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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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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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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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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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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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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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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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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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填写转移单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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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填写转移单据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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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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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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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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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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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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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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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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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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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未按规定运行转移单据的
|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二)未按规定运行转移单据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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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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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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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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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未按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转移单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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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三)未按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转移单据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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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年内再犯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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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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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未将有关信息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未抄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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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将有关信息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未抄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载危险废物出口者的不良记录。
|
一般
|
初犯的
|
处5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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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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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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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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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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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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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对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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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规范对厂区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检测的;
|
一般
|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年内再犯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
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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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未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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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编制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并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
|
一般
|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年内再犯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
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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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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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未将环境恢复方案报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进行环境恢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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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将环境恢复方案报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同意进行环境恢复的;
|
一般
|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年内再犯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
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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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未将环境恢复后的检测报告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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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将环境恢复后的检测报告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的。
|
一般
|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
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年内再犯的
|
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
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
特别严重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40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一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
一般
|
初犯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年内再犯的
|
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41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
|
一般
|
初犯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年内再犯的
|
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142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三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
一般
|
初犯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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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
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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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第四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
|
一般
|
初犯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年内再犯的
|
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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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五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
|
一般
|
初犯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年内再犯的
|
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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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第六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
一般
|
初犯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较重
|
年内再犯的
|
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严重
|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
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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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
|
一般
|
初犯的
|
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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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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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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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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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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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
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147
|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
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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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的
|
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罚款
|
较重
|
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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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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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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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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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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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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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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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三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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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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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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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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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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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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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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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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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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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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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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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规定,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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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四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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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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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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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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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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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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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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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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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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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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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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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外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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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修改)第七条第二款: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外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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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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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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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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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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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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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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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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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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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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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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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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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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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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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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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修改)第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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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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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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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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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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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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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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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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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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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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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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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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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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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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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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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修改)第十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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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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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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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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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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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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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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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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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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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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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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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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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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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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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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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修改)第十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将医疗废物交给或委托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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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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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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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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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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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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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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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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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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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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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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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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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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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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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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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依照《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修改)第十五条第一款:有《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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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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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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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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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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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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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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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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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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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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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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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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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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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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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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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修改)第九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依照《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修改)第十五条第二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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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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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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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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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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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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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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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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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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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暂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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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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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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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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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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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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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修改)第十五条:有《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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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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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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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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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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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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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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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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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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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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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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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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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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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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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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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六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修改)第十五条:有《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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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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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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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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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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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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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6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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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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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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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7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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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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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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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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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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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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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修改)第十五条第二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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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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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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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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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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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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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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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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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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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暂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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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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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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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2.5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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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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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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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修改)第十二条第二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阻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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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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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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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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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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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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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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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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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及舆论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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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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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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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B.聚众围攻执法人员;C.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配合检查;D.隐匿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E.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F其他严重阻碍现场检查造成严重后果或弄虚作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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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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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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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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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修改)第十三条:有《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疾病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环境污染防治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修改)第十五条:有《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医疗卫生机构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并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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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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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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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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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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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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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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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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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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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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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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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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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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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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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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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有《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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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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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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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5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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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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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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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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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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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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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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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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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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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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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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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10年修改)第十六条第一款:有《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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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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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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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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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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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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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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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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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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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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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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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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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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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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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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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有《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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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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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违法所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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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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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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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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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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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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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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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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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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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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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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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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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或者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六条:有《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明知托运人违反《条例》的规定运输医疗废物,仍予以运输的,按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承运人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工具上载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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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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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运1千克以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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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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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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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运1千克到3千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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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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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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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运3千克到5千克,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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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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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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载运5千克以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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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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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尾矿的企业未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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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产生尾矿的企业未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补办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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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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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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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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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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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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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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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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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违法行,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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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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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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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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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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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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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建成或者完善尾矿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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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逾期未建成或者完善尾矿设施,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建设产生尾矿的企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污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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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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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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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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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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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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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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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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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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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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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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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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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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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建设产生尾矿的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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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逾期未建成或者完善尾矿设施,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建设产生尾矿的企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污染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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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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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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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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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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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内再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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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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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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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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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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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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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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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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