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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四)
发布时间:2019-01-14 18:14

八、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类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261

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般

初犯的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年内再犯的

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62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63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环境保护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群众投诉、群众上访事态严重的

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64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一般

初犯的

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环境危害的

2万元以上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严重后果的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65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2万元以上3万元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九、新化学物质管理类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266

拒绝或者阻碍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环境保护部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
(一)拒绝或者阻碍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及舆论影响的

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A.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B.聚众围攻执法人员;C.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配合检查;D.隐匿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E.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F.其他严重阻碍现场检查造成严重后果或弄虚作假行为

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67

未取得登记证或者不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环境保护部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
(二)未取得登记证或者不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68

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的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环境保护部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
(三)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69

未按登记证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环境保护部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
(四)未按登记证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70

将登记新化学物质转让给没有能力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加工使用者的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环境保护部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
(五)将登记新化学物质转让给没有能力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加工使用者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71

未按规定向加工使用者传递风险控制信息的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向加工使用者传递风险控制信息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72

未按规定保存新化学物质的申报材料以及生产、进口活动实际情况等相关资料的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保存新化学物质的申报材料以及生产、进口活动实际情况等相关资料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73

将以科学研究以及工艺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为目的生产或者进口的新化学物质用于其他目的或者未按规定管理的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将以科学研究以及工艺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为目的生产或者进口的新化学物质用于其他目的或者未按规定管理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类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274

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的罚款,拆除、销毁用于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没收,并处20万元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年内再犯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没收,并处50万元罚款

275

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吊销其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
(一)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没收,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没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没收,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没收,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76

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或者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吊销其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
(二)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或者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没收,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没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没收,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没收,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77

超出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用途、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吊销其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
(三)超出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用途、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没收,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没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没收,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没收,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78

依照规定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而未备案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年内再犯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79

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的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年内再犯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80

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的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年内再犯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81

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年内再犯或造成危害后果的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82

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拒绝、阻碍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1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年内再犯的

1.2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造成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及舆论影响的

1.4万元以上1.7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A.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B.聚众围攻执法人员;C.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配合检查;D.隐匿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E.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F.其他严重阻碍现场检查造成严重后果或弄虚作假行为

1.7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信息公开类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283

不公开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
(第九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
(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
(三)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情况;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及舆论影响的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84

不按照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
(第十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同时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公告或者公开发行的信息专刊;
(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四)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及舆论影响的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85

不按照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
(第十一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九十日内公开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及舆论影响的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86

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六条第四项: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及舆论影响的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自然保护区类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287

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10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2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88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及舆论影响的

1000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A.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阻碍现场检查;B.聚众围攻执法人员;C.逃匿或隐匿拒不接受检查或配合检查;D.隐匿或销毁环境违法证据;E.教唆他人阻碍现场检查;F.其他严重阻碍现场检查造成严重后果或弄虚作假行为

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十三、其他

编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标准

289

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第二款:列入前款规定名单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代为公布。

一般

企业提供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不符合环保部门规定的

2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未主动向设区的市环保部门提供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在媒体上公布的

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企业提供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不实的

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在环保部门督促后,仍拒绝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

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90

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

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弄虚作假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91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1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92

未建立实验室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或者未设置专(兼)职人员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实验室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或者未设置专(兼)职人员的;

一般

初犯的

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93

未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

一般

初犯的

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94

未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制定环境污染应急预案的。

一般

初犯的

5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95

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束后,未将微生物菌剂样品全部安全销毁的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束后,未将微生物菌剂样品全部安全销毁的,由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一般

初犯的

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96

未妥善保存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记录,或者未执行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妥善保存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记录,或者未执行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初犯的

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造成严重后果的

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97

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

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弄虚作假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98

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

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弄虚作假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99

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

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弄虚作假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00

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

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弄虚作假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01

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

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弄虚作假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02

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一般

初犯,且及时改正的

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年内再犯的

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的

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严重

弄虚作假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03

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

初犯的

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或造成环境危害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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