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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公益诉讼起诉人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兰州市市政工程服务中心履行法定职责案
发布时间:2019-04-26 10:18


(一)基本案情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发现兰州文理学院北校区生活污水并未按规定排入城市污水管网进行处理,而被直接排放至黄河,造成对黄河水体的污染,破坏了该流域的生态环境。后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4月7日向被告发出了检察建议,要求被告履行行政监管职责。2018年1月25日,公益诉讼起诉人以违规排污的情况并未实质性改善为由,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怠于履行行政职责违法,判令被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督促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对排污口进行彻底整治,使受侵害的生态环境得到恢复。案件受理后,经过法院和检察院的督促,被告依法履行了其法定职责,整治了排污口,使得黄河水体污染情况得到了改善。城关区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

(二)裁判结果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城关区检察院因被告兰州市市政工程服务中心在诉讼过程中履行其法定监管职责,而实现了全部的诉讼请求,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准许公益诉讼起诉人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三)典型意义

实现环境修复,恢复生态环境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基础功能及主要目标,保障生态环境的及时、高效修复是环境公益诉讼应当具备的裁判理念。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检察建议要求,及时履行职责,对违规排污行为做出了处理,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根本目的已经实现。引入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联动机制,以司法诉讼为平台,借助人民政府的力量,实质性解决生态环境问题,保障生态环境的及时、高效修复,满足人民群众对环境资源司法的迫切需求。


来源:甘肃发布2018年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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