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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公益诉讼起诉人兰州市七里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七里河区水务局履行法定职责案
发布时间:2019-04-26 10:18

(一)基本案情

2017年4月26日,公益诉讼起诉人七里河区检察院作出检察建议书,指出黄河流经七里河区15公里6条排洪道中的雷坛河、大金沟等洪道内存在“黑臭水体”,洪道内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倾倒堆放现象非常严重,部分洪道有未处理达标的工业污水排入,污水在雨季随径流排入黄河,加剧了黄河水体的污染,对黄河生态环境的破坏与日俱增。被告七里河区水务局对于以上的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被告未予进行任何查处,更未进行任何实质整改。故公益诉讼起诉人对被告提出立即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组织专门队伍负责对洪道进行维护清理的检察建议。但起诉人认为截止起诉前,被告对污染洪道已进行了全面整改,但部分洪道内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生活污水直排洪道的现象并未得到改善。故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要求被告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清除七里河区硷沟洪道内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

(二)裁判结果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七里河区水务局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具有监督管理职责,对河道内倾倒垃圾的行为享有行政处罚权,以及组织河道清淤,保持河道畅通的法定职责。截止本案起诉前,硷沟河道内仍存在垃圾堆积的情形,环境污染仍处于持续状态,公众权益受到了侵害,被告七里河区水务局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判决兰州市七里河区水务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清除硷沟河道内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行政机关不作为引起的行政环境公益诉讼。向社会公众全方位地展示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体现了行政诉讼法加强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司法保障力度的立法精神,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确立不久的今天,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


来源:甘肃发布2018年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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