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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刘建仁失火案
发布时间:2019-04-26 10:19


(一)基本案情

2018年2月16日(农历戊戌年正月初一)下午,被告人刘建仁与其亲属到位于甘州区安阳乡苗家堡村九社刘家坟园上坟。被告人刘建仁在点燃烧纸时,因风势过大,点燃的烧纸引燃坟地内的干草,引起大火,致使甘州区安阳乡苗家堡村九社、十一社、十二社林地发生火灾。经甘州区林业勘察设计队对过火林地实地勘察后鉴定,过火面积150.2亩,其中退耕还林林地108.6亩,林地权属为集体,地类为灌木林,林种为防风固沙(生态)林;未成林造林地41.6亩,苗木权属为个人,地类为未成林造林地。被烧林地苗木合计52779株。

(二)裁判结果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刘建仁失火引起火灾,将集体所有的退耕还林地上林木烧毁,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过火面积150.2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甘州区安阳乡苗家堡村九社、十一社、十二社退耕还林地108.6亩林木被烧毁,被告人应承担赔偿或恢复原状的责任。判处被告人刘建仁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责令被告人刘建仁对失火烧毁的甘州区安阳乡苗家堡村九社、十一社、十二社村集体所有的108.6亩退耕还林地内的林木按照株行距1.2m×3m,每亩栽植株数185株,108.6亩退耕还林地共计栽植沙棘20091株的要求恢复原状,并维护2年,保证栽种的沙棘林木成活率达到70%以上。

(三)典型意义

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审理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更要着眼于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要求被告人通过适当方式及时有效的恢复受损生态环境。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要求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来源:甘肃发布2018年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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