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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报虎诉曾润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4-26 10:30


(一)基本案情

谢报虎、曾润富系同组村民。1983年、1985年县政府颁发给谢报虎《自留山经营权证》及《家庭经营山使用证》,确定谢报虎在村小组山场约20亩的自留山经营权。1995年,村小组收回农户自留山统一经营,由政府向农户发放股份权证。同年,曾润富经审批,依法取得合法建房手续,在谢报虎的自留山上兴建了住房和猪圈,后未经审批私自搭建二间平房。2003年,曾润富在房前屋后栽种了2.9亩蜜桔。2006年县政府进行林权制度改革时,又给谢报虎颁发了《林权证》,重新确认其对山场的经营权,经重新测量面积为27.5亩。为此,谢报虎诉请判令曾润富移除桔树、拆除房屋,返还侵占的山场,赔偿其损失20 000元。  

(二)裁判结果

广昌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曾润富通过合法审批,在谢报虎的山场处兴建住房和猪圈属合法建筑,应予保护。而未经审批私自搭建平房属于违章建筑,应由行政机关依法处置。曾润富在山场栽种蜜桔,确实存在种植了谢报虎自留山的情况,因林权意识不强,谢报虎当时未曾提出异议。曾润富进行了大量投入并经营至今,目前桔树又处于盛果期,贸然移除有违果业生产,也不符合“谁造谁有”的政策,因此,要求移除桔树的诉请不予支持。但是,有偿使用山场较为合理。参照当地相似情况,结合桔树生长周期,判决:被告曾润富有偿使用山场25年,每年按70元/亩给付租金共计5 075元。到期后移除桔树,将山场经营权归还谢报虎。有偿使用到期后,被告曾润富必须无条件移除南丰蜜桔,将山场经营权归还原告谢报虎。驳回原告谢报虎其他诉讼请求。该案当事人均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环境资源案件处理结果要求有利于保护环境和资源。本案未机械依据当事人的诉请移除果树,而是判决有偿使用,待果树生长至衰果期时再行移除,兼顾了历史和政策因素,保护了生产、保护了环境。


来源:江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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