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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王永祥犯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案
发布时间:2019-04-12 20:43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6)湘0923刑初280号】

2007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王永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安化县龙塘乡昆阳和平林场林木,在林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违反森林法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滥伐安化县龙塘乡“界木土”山中中横路以下争议林木,经鉴定,被告人王永祥盗伐安化县龙塘乡昆阳和平林场“界木土”山中杉木80株,立木材积31.7608立方米,滥伐安化县龙塘乡“界木土”和“紫茶土”山中杉木立木材积60.6355立方米。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永祥主动与林业部门签订了生态补偿协议,承诺恢复植被。

安化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永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林场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在林木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滥伐争议林地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据此,判决被告人王永祥犯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永祥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

湖南省安化县是我省的林业大县,为促进当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县政法委、县法院、检察院、司法局、林业局、森林公安局联合制定了《安化县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生态补偿工作机制(试行)》,该工作机制以签订生态损失补偿协议为形式,以补植复绿和缴纳生态损失补偿金为生态损失补偿的两种方式,确保受损森林生态得到及时补偿。审理过程中,法院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测算受损森林资源应补植的林木数量(面积),评估生态(林木)损失价值;引导被告人主动与林业部门签订了生态补偿协议,自愿补植已经损毁的林木;协调相关部门,确定补植地点及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验收,由相关部门对补植林木情况进行监督。判决中,考虑被告人王永祥在审理过程中主动与有关机关签订生态补偿协议,可酌定从轻处罚,从而作出了相应判决,既对盗伐、滥伐林木犯罪行为进行了相应惩治,又对受损林木进行了有效修复,最大限度地降低了森林生态环境的受损,充分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来源:湖南高院发布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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