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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杜雨林、张平非法采矿案
发布时间:2019-04-11 16:51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杜雨林、张平出资新建“海牛77”号挖石船。在明知“海牛77”号挖石船未取得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杜雨林、张平开始在白杨滩水域挖采砂石。2015年7月20日,江津区水务局组织召开“江津区长江河道禁采工作会议”,向包括杜雨林妻子薛莉在内的采砂业主传达水利部及重庆市水利局关于砂石禁采方面的文件。2015年8月19日,江津区人民政府对外发布关于长江河道江津段砂石禁采的通告,禁采范围包括白杨滩以及糖房嘴采砂点。2016年3月,杜雨林、张平组织工人在糖房嘴长江河道处,进行非法挖采、销售砂石,直至2016年5月16日被查获。经市水利局认定,“海牛77”号挖石船在白杨滩及糖房嘴采砂点均未获得采砂许可证,属无证采砂。经统计,从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5月16日,杜雨林、张平非法挖采河砂42388吨,销售金额1058600元。2016年5月,杜雨林、张平先后主动到江津区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讯问,供述“海牛77”号挖石船系在没有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采砂。

【裁判结果】

江津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杜雨林、张平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砂许可证擅自在禁采区内采砂,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且情节特别严重。综合被告人杜雨林、张平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情况,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杜雨林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判处张平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105.86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非法采砂屡禁不止,不但破坏正常的水事秩序,而且危害防洪安全、供水安全、航运安全、涉水工程安全和水生态环境。二被告人明知其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也明知长江河道禁采区的相关规定,但仍擅自在禁采区内采砂。法院根据非法采矿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追缴二被告人违法所得105.86万元的同时,对被告人分别判处罚金100万,大幅度提高了其犯罪成本,有利于从根本上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本案系2016年非法采矿司法解释颁布后的该市首例此类案件,通过对资源犯罪的严惩重罚,彰显了人民法院为推进重庆长江上游重要生态屏障和山清水秀美丽之地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决心。


来源:重庆市高法院公布2016-2017重庆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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