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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检察建议发力向损害生态环境者“索赔”——浙江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督促磋商案
发布时间:2019-04-07 17:38


2017年4月,台州市黄岩区检察院在开展环境污染犯罪专项监督活动中发现: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间,王某等三人在明知张某等二人未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仍多次将含废乳化液、废切削液、废淬火油的400余吨油水混合物交付张某等处理倾倒进黄岩北城街道、南城街道雨水井,致使废液流入唐后塔河、老闸河,严重污染了水生态环境。黄岩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后台州市检察院、黄岩区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上下联动,督促引导环保部门及时委托鉴定,并对案件办理提供多方位的司法协助。
  由于非法处置废物矿油数量认定上难度极大,该院又引导环保部门向上级、危废专家请示,合理计算数量并出具认定说明。经现场踏勘调查、环境监测等方法,最终鉴定出该起案件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达778588.61元。
  2017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决定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8年,浙江省检察院出台相应文件。相关制度建立后,台州市政府指定环保部门行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2018年3月9日,黄岩区检察院向该区环保局发送检察建议,建议区环保局与侵权行为人就本案生态损害赔偿进行磋商。经过双方多次充分磋商,黄岩区环保部门最终与该起倾倒废油污染生态环境案件的3名赔偿义务人达成赔付款778588.61元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解协议,赔偿款已汇入区财政部门设立的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基金账户,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该案的成功办理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提供了生动的台州实践样本。

典型意义:本案是浙江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案件办理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提供了生动的实践样本。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主动作为,建议环保部门及时委托鉴定,现场踏勘完善固定证据,引导化解危废数量认定疑难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谈话等,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打下扎实基础。同时,本案办理有力推动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进程,市政府据此出台纪要明确赔偿权利主体,健全了生态环境法律保护机制,提升了生态环境法律保护效果。该起案件得到多位领导批示肯定,引起媒体广泛关注,中国法制网、新华每日电讯等全国20 余家网站作了转发。


来源:浙江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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