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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律师:跨省转移一般固废进行综合利用是否需要办理审批手续?
发布时间:2019-08-28 16:59

【问题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而相关法律对于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综合利用是否需要办理审批手续未进行规定。那么,除了跨省转移固体废物进行“贮存、处置”外,对于跨省转移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是否也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呢?对于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六)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

笔者认为,只有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目的是为了贮存或处置该固体废物,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以利用为目的跨省转移固体废物无需办理审批手续。具体理由如下: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许可的合法原则就是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固废法》只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则行政许可的范围不应超出法律规定。因此,《固废法》第二十三条只规定了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应当随意扩大解释,扩大行政许可的范围。

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与利用有本质区别《固废法》第八十八条对“贮存、处置、利用”等用语的含义进行了解释:“贮存”,按照本法第八十八条第五项,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处置”,按照本法第八十八条第六项,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利用”,按照本法第八十八条第七项,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因此,《固废法》中“贮存、处置、利用”都有特定的含义,利用和处置明显是不同的概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固体废物的处置,主要体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减量化、无害化”。而固体废物资源化,集中体现在固体废物利用上。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正是通过回收、加工、循环利用、交换等方式,使固体废物转化为可利用的二次原料或再生资源。实际上,多数固体废物也是资源,可以利用。搞好废物分类回收和综合利用,就可变废为宝,化害为利。正因为如此,国家鼓励对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三、权威部门解释认为,对于跨省转移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无需办理审批手续“中国人大网”“法律释义与问答”栏目中曾对《固废法》第二十三条作出解释——“实践中,当事人将某种固体废物转移出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能有多种目的,有的是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将固体废物转移到其他省、自治区或直辖市进行回收利用,也有的是专门从事固体废物运输的企业,将部分固体废物转移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回收利用,类似这样的情况,都不适用本条规定。只有目的是为了贮存或处置固体废物的,有关权利人才应当履行本条规定的审批程序。”这一解释是全国人大法工委组织编写,具有权威性。因此,从立法本意上,对于跨省转移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情形,已经排除了《固废法》第二十三条的适用。


作者简介:方正,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律协环境与资源专业委员会委员,合肥市律协环境资源与公益诉讼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主要执业领域:刑事辩护,尤其时污染环境罪、非法采矿罪等环境资源犯罪的辩护;环保行政纠纷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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