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案审查起诉大数据报告(2014-2019)
——基于7306份检察文书的分析
一、前言
近年来,公众对环境问题日益重视,国家对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行为的力度也空前加强。数据显示,自2014年以来,因污染环境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的案件呈爆炸式增长。与动物资源类犯罪、植物资源类犯罪、矿产资源类犯罪、土地资源类犯罪等其他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污染环境罪的无论是案件绝对数量,还是增长速度上都遥遥领先。污染环境案件在区域和时间分布上有何特点?污染环境案件不起诉情况如何?污染环境案件的犯罪主体有怎样的特点?……带着这些问题,作者检索了2014年至2019年7月15日期间了7306份检察文书,并进行统计分析,以期对污染环境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特征做一个宏观的认识。
二、研究方法
(一)样本来源
2014年10月1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正式上线。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等检察文书的公开,为广大法律工作者了解和研究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规律提供了素材和便利。但该网站检索功能不够完善,检索条件较为苛刻,检索结果也不够和完整。因此,本文采用了“把手案例网”检索工具检索和下载案例(因精力有限,作者只随机抽检部分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的数据进行对比,从对比结果来看,把手案例网数据是较为准确的)。
(二)样本基本情况
通过检索,作者共收集了7306份检察文书,其中起诉书6282份,不起诉决定书1024份,上述文书的落款时间均在2014年至2019年7月15日期间。
(三)指标解释及说明
1.由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在2014年10月1日才正式上线,本文检索2014年的样本是不够完整的;
2.根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第十八条及二十一条的规定,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在案件办结之日起十日内公开,而起诉书、抗诉书是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后十日以内公开,因此起诉书的公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本文中2019年起诉案件数量明显低于已经起诉案件数量;
3.检察院在做出不起诉决定书时往往针对每一被不起诉人单独做出一份不起诉决定书,而在起诉时同一起诉书中可能有多名被告人,因此,本文中不起诉决定书数量所占文书总数量的比例只能大概估计,污染环境案被不起诉的情况,不能代表“不起诉率”(被不起诉人与被追诉人的比例),类似的还有;
4.港澳台地区因适用法律制度不同,不在本次统计范围;另外,西藏未检索到污染环境案件检察文书。
三、数据分析
(一)污染环境案件基本情况
1. 污染环境案检察文书类型及分布情况
2014年至2019年7月15日期间,共检索获得7306份检察文书,其中起诉书6282份,不起诉决定书1024份,起诉书占全部法律文书的比例约86%,不起诉决定书占全部法律文书的比例约14%(见图一)。
(图一:污染环境案检察文书类型及分布)
2. 污染环境案件地区分布情况
从公开法律文书来看,污染环境案件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省份,其中浙江省以1508件位居第一,而后是河北省(1108件)、广东省(1041件)、江苏省(794件)、山东省(629件)、福建省(362件),上述六省案件数量约占案件总数75%。其他省、市、自治区,除西藏外,均有不同数量的污染环境案件。(见图二、图三)
(图二:污染环境案件地区分布图)
(图三:污染环境案件各省分布情况)
3. 污染环境案件年份分布情况
(图四:污染环境案件各年分布情况)
从图四可见,自2014年以来,污染环境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趋势,其中2018年污染环境案件数量已经接近2000件。需要说明的是,检察案件信息公开自2014年10约才正式开始,另外2019年的数据仅截至7月份,且考虑起诉书公布时间的滞后性,本文中2014年和2019年数据参考价值不大。
(二)污染环境案件不起诉案件情况
1. 污染环境不起诉案件地域分布情况
从不起诉案件数量来看,浙江省数量最多为242件,案件数量有多到少依次是江苏省(162件)、河北省(102件)、湖南省(71件)、重庆市(69件)、广东省(56件)、福建省(38件)、山东省(35件)等等。需要注意的是,需要注意的是,湖南省、重庆市和福建省在案件总数量上不多,但不起诉案件数量却排在前列,这一现象值得研究。
(图五:污染环境不起诉案件地区分布图)
(图六:污染环境不起诉案件地区分布情况)
2. 污染环境不起诉案件年份分布情况
如图七所示,污染环境不起诉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其中2016年至2017年增长较为平缓,而2018年不起诉案件数量增长较快,不起诉案件数量超过了2016年和2017年不起诉案件数量之和。
(图七:污染环境不起诉案件年份分布情况)
3. 不起诉案件分类比较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有三种类型,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从图八可见,污染环境不起诉案件中50%以上是存疑不起诉,42%的案件是酌定不起诉,而法定不起诉案件数量较少,为64件,占不起诉案件总数量的7%。
(图八:污染环境不起诉案件的类型及结构)
4. 不起诉案件占案件总量比例及年份分布
从图九数据显示,2014年至2018年期间(考虑起诉书公开的滞后性,2019年数据明显异常,不作参考),污染环境不起诉案件与案件总量的比例总体呈上升趋势,其中2017年这一比例略有下降,但2018年这一比例有较大幅度的上升,达到22%。
(图九:污染环境不起诉案件年度分布情况)
5. 各省污染环境不起诉案件占案件总量比例
各省污染环境不起诉案件占案件总量的比例波动较大:总体来看,案件数量较少的省份这一比例较高,如青海省、北京市、吉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及湖南省,这些省份污染环境案件总数量均较少(只有湖南省和重庆市超过100件),但不起诉案件数量所占比例却高达40%以上;案件数量较多的省份,如浙江、河北、广东、江苏、山东、福建、河南省份中江苏省和浙江省不起诉案件比例较高,分布达到20%和16%,其他省份多在10%左右(广东省较低,为5%左右)。
(图十:各省污染环境不起诉案件占案件总量比例)
(三)污染环境案件取保候审情况
从6282份起诉书来看,其中4042份起诉书中的被告人(含部分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或者审查起诉阶段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比例达到60%以上。而1024份不起诉决定书中,被取保候审的人数达到936人,90%以上的被不起诉人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即被取保候审。可见,污染环境案件中取保候审的比例还是较高的。
(图十一:污染环境案件取保候审情况)
(四)污染环境案件认定自首情况
从6282份起诉书来看,其中1524份起诉书中的被告人(含部分被告人)被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占起诉案件数量的24%左右。在1024份不起诉决定书中,被认定自首的人数为140人,占不起诉案件总数的14%左右。
(图十二:污染环境案件自首认定情况)
(五)污染环境案件犯罪主体特征
1. 污染环境罪单位犯罪总体情况
从犯罪主体不同,可以将犯罪分为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从污染环境案件数据来看,污染环境案自然人犯罪占绝大部分,单位被追诉刑事责任的数量较小。其中被告单位435起,被不起诉单位43起,总数不足案件总量的7%。
(图十三:污染环境罪单位犯罪基本情况)
2. 污染环境案单位犯罪年份分布情况
从图十四的数据来看,单位被追究污染环境刑事责任的案件总体呈增长趋势,其中2017年增长较快,但在2018年又出现了小幅度下降。
(图十四:污染环境罪单位犯罪年份分布情况)
3. 各省单位犯罪案件占起诉案件比例
从数据来看,污染环境案件中单位犯罪总体比例较低,绝大部分省份这一比例低于10%,超过这一比例的省份有宁夏(28.5%)、云南(25%)、吉林(20%)、江苏(19.7%)内蒙(18.5%)、湖北(16.8%)、四川(约10%)、安徽(10%),另外浙江省这一比例也接近10%。
(图十五:各省单位犯罪案件占起诉案件的比例)
4. 各省被不起诉单位占不起诉案件比例
被不起诉单位的总量较少,大部分省份没有单位被不起诉的案例。从数据来看,被不起诉单位占不起诉案例比例较高的省份有:云南(5起不起诉案例中又4起为单位被不起诉)、内蒙、福建、湖北、四川、安徽和江苏。
(图十六:各省被不起诉单位占不起诉案件比例)
四、启示——辩护的视角
(一)污染环境案件应格外重视审前辩护
审前辩护,是指审判阶段之前的辩护,具体来说就是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范围有所扩大,审前辩护的空间相应有所增大。因此,审前辩护越来约受到刑事律师的重视。通过前文的分析我们发现,污染环境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的案例是比较多的——在2018年,不起诉决定书占全部案件的比例达到了20%以上。而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污染环境罪一审判决共7263份,而判决无罪的案件仅8份,该比例达不到1%。可见,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效果远远大于审判阶段。因此,对于拟作“无罪”辩护的案件,辩护律师和当事人应格外重视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
(二)污染环境案件应格外重视证据辩护
如前所述,污染环境被不起诉的案件中有50%以上是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污染环境案由于取证的难度较大、专业性强,取证过程中可能涉及化学、物理学、生物学等领域。正因为污染环境犯罪专业性极强,司法实践中,检察院审查起诉更加慎重负责。作为辩护律师,应当重视污染环境案件中取样、检测等专业知识的储备,认真审查检测报告等技术性、专业性的证据。
(三)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污染环境案件中的运用
刑罚的最大功能是惩治犯罪,但同时还肩负教育改造罪犯的使命,二者缺一不可。对于生态环境犯罪的惩治而言,严惩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让犯罪行为实施者受到警示和教育,并责其通过实际行动,将自己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损害后果降到最低。这就要求司法在严惩生态环境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修复。
数据显示,污染环境被不起诉案件中酌定不起诉的案件占到了较大的比例,笔者翻阅这些不起诉决定书发现,在酌定不起诉案件中,除存在自首、从犯、初犯等从前减轻情节之外,积极赔偿损失、修复环境,成为决定不起诉的重要因素。因此,在办理污染环境案件过程中,对于情节比较轻微的案件,可以引导当事人积极赔偿生态损失、修复生态环境,争取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作者:方正
安徽省律协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环境资源犯罪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