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方正律师(联系电话18709830273)系安徽省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长期关注和研究环境资源犯罪的相关法律问题。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推进,从2014年开始,因污染环境、非法采矿等环境资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呈现爆发式增长。但是,很多人对于环境资源犯罪缺乏认识。为此,我们整理了污染环境罪、非法采矿罪等环境资源犯罪的基本常识问题,以一问一答的形式呈现给大家。
【问题】江苏省污染环境罪一般怎么判?一般判多久?
【解答】
一、污染环境罪量刑的基本情况
污染环境罪有两个量刑幅度:(1)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中有明确的界定。污染环境罪具体判多久要看案情,如是否达到后果特别严重程度、是主犯还是从犯、有没有自首立功以及其他量刑情节。另外,积极赔偿损失、修复环境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二、江苏省关于污染环境罪量刑的地方性规定
(一)量刑起点的确定
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半;构成“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
(二)基准刑的调节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污染物种类、排放量、浓度、排放时间、造成的环境污染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调节基准刑。增加刑罚量所确定的基准刑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刑。
1.具有《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每增加二十五吨,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具有《解释》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每增加一百吨,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2.具有《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每增加五倍,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具有《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每增加十倍,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具有《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情形,累计时间超过一年,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累计时间超过二年,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5.具有《解释》第一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减少的支出每增加二百万,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6.具有《解释》第一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数额每增加三十万,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具有《解释》第三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每增加一百万,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7.具有《解释》第一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数额每增加三百万元,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具有《解释》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每增加一千万,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确定基准刑;
8.具有《解释》第一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每增加十二小时,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具有《解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每增加十二小时,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9.每增加《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至第(十七)项情形中的一项,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解释》第三条第(一)项至第(十二)项情节中的一项,增加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10.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三)从重处罚情节对量刑的调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可累计增加,但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不得高于法定最高刑:
1.具有《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2.曾因污染环境、非法捕捞、非法狩猎、走私固体废物、非法采矿、滥砍滥伐林木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3.违反国家规定,跨省、市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4.违反国家规定,向省控重点河流、湖泊、灌溉水渠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5.污染环境行为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
已根据以上情形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
(四)从轻处罚情节对量刑的调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相应减少基准刑:
1.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积极实施污染治理,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环境难以修复或修复无实际意义的情况下,已经缴纳生态修复资金或者进行替代性修复,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四)宣告刑的确定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最高刑为宣告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