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王晓杰系阜阳市永浩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简称永浩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安徽阜阳市皖能环保发电有限公司签订生活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后,与桐乡市乌镇镇人民政府、桐乡市濮院镇人民政府、桐乡市人民政府梧桐街道办事处、浙江省桐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简称桐乡四政府单位)签订生活垃圾委托处理协议,约定由王晓杰负责将桐乡市生活垃圾装船运至安徽阜阳焚烧。王晓杰将生活垃圾通过船只陆续运往安徽省阜阳市淮河水域后,联系高一帮忙处理,高一又联系许士谭商议处置。许士谭找到詹军,表示要在詹军和陈景明所经营的淮峡码头卸垃圾,詹军表示同意后即通知陈景明。许士谭即组织詹效香的挖掘机在淮峡码头西南角河滩地处挖坑。许广雨、盛祝杰按照许士谭的安排在淮峡码头将约1400吨垃圾卸船、掩埋完毕。凤台县环境保护局接群众举报对现场进行调查、勘验,发现掩埋垃圾处于饮用水源地上游准保护区。凤台县刘集乡政府组织对山口村和淝北村两处掩埋的有害废物垃圾进行清运。淮南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掩埋垃圾进行抽样监测,垃圾中粪大肠杆菌群超标,并含有铅、汞、铬、砷等重金属。经凤台大公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两次清理费用分别为320557.33元和172000.00元,合计492557.33元。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2016)皖0421刑初268号生效刑事判决对本案所涉及王晓杰、高一、许士谭、詹军、陈景明、盛祝杰、许广雨、詹效香(简称王晓杰等八人)污染环境事实予以确认。安徽省环保联合会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王晓杰等八人、永浩公司、桐乡政府四单位:1、赔偿经济损失525407.33元;2、通过省级媒体赔礼道歉;3、支付律师代理费2万元;4、承担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晓杰等八人、永浩公司共同实施了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对所造成的侵权损害后果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桐乡四政府单位为固体废物的产生者,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且无法定免责事由,应与实际处理者承担连带责任。遂作出(2016)皖04民初73号民事判决:一、王晓杰等八人、永浩公司赔偿492557.33元;二、桐乡四政府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王晓杰等八人、永浩公司赔礼道歉;四、王晓杰等八人、永浩公司、桐乡四政府单位支付费用2万元;五、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桐乡四政府单位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8)皖民终183号民事裁定予以准许。
来源:安徽高院发布安徽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