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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马鞍山市玉江机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虚拟治理成本法适用于环境污染所致生态环境损害无法通过恢复工
发布时间:2019-04-26 10:37


【基本案情】马鞍山市玉江机械化工有限公司(简称玉江化工公司)被国家环保部华东督察组检查发现生产经营存在环保问题,马鞍山市雨山区环境保护局随即责令其停产整改,后经批准恢复生产。2016年5月初至同年6月上旬,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福组织工人违法生产2-氨基-4-乙酰氨基苯甲醚,并将产生的母液未经环保处理、利用暗管、渗井直接排放。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认定:样品均检测出含有国家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1,2-二硝基苯,2,4-二硝基氯苯;提取的废物PH值均小于0。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该公司储液罐出口废液、车间北侧软管排出液、车间北侧地下井提取的废物的总酸度分别为2.55×105、2.76×105、2.96×105。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技术评估认定,“马鞍山市玉江机械化工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中所排放物质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腐蚀性。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6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玉江化工公司构成污染环境罪。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评估意见为,该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费用和应急监测费用计49.93万元,生态环境损害符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中虚拟治理成本法核算条件,计算值为58.5万元,合计造成社会经济损失108.43万元。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中国绿发会)向马鞍山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玉江化工公司:1.停止侵权行为;2.消除危险情形;3.修复生态环境;4.赔偿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损失;5.向公众赔礼道歉;6.承担诉讼支出费用。

【裁判结果】马鞍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玉江化工公司违法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遂作出(2016)皖05民初113号民事判决,判令玉江化工公司:一、赔偿生态修复费用58.5万元、应急处置费用49.93万元,共计108.43万元。二、在马鞍山日报或皖江晚报上刊登致歉声明。三、支付中国绿发会诉讼支出5万元。玉江化工公司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国绿发会依法提起本案诉讼,是社会组织自觉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主动解决环境问题、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形式,有利于形成“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应当广泛提倡和推动。安徽省环境科学院评估意见的来源和形式具有合法性,采用虚拟治理成本法具备法律认可的真实性,与待证事项具有关联性,符合证据特征并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遂以(2017)皖民终67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安徽高院发布安徽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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