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周绍辉等56人向望江县人民法院诉称:周绍辉等56人居住地位于安徽舒美特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舒美特公司)卫生防护距离内,属于应拆迁户,但该公司未履行上述义务。舒美特公司在没有落实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保护措施的情形下即投入生产,遭到各级主管部门的查处仍然生产、排污,因排放物不能达标曾停产,现又恢复了生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明确表明舒美特公司生产中所排放的污染物属于有毒、有害、有刺激性的物质,该公司的排污行为对原告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舒美特公司辩称:该项目的建设、生产已经得到行政部门许可,污染物的排放达标,故这种侵害在允许的范围之内。原告诉求超过诉讼时效。周绍辉等56人向望江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舒美特公司:1、停止排放气体;2、停止任意排放污水和堆放固体污染物;3、赔偿维权费用5万元;4、赔偿损害300万元;5、承担诉讼费。
【裁判结果】望江县人民法院依法主持调解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正确理解法律规定,合理调整诉讼预期。参照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陈元山等199人诉安徽舒美特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中作出的(2015)宜民一终字第00789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赔偿标准,结合物价上涨和改善厂群关系等因素,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调解协议,舒美特公司同意赔偿周绍辉等56人一定数额精神损害抚慰金,周绍辉等56人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望江县人民法院遂以(2016)皖0827民初872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来源:安徽高院发布安徽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