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4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吴生根等13人分别纠集,携带柴刀、大刀锯等工具到德兴市绿野林场张村乡店前村“高岭”山场盗伐杉木。其中,吴生根等2人参与盗伐四次,计活立木蓄积35.2943立方米;席长福等5人参与盗伐三次,计活立木蓄积31.6044立方米;舒幼子参与盗伐三次,计活立木蓄积30.496立方米;吴星亮参与盗伐两次,计活立木蓄积26.8061立方米;席长根等4人参与盗伐一次,计活立木蓄积18.4272立方米。案发后,13名被告人先后向公安机关投案。
德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人吴生根等13人共同补植林木。
(二)裁判结果
德兴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生根等13人分别结伙盗伐林木,其行为均构成盗伐林木罪,其犯罪行为对国家的森林资源造成了相应的破坏,因此,13名被告人不仅应当承担盗伐林木的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补植林木、恢复植被的民事责任。遂判决:被告人吴生根等13人犯盗伐林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3年,缓刑2-4年,并处罚金1-2万元;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吴生根等13人共同在盗伐区域内补植林木五亩。该案被告人未上诉。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省首例恢复性刑事司法判决,初步探索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对破坏生态环境保护案件运用恢复性司法办案模式,通过判令被告人补种林木,促使被损害的环境得到尽快恢复,从而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的有机统一。
来源:江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